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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盗致死有罪”,各方切莫匆忙“定案”

http://www.newdu.com 2016/11/15 南方网 斯涵涵 参加讨论

  发现小偷后穷追不舍,致小偷摔倒在地死亡。近日,黄某华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移送漳浦检察院审查起诉。(11月13日《重庆晨报》)

  家禽被盗,自己勇抓小偷,不仅没有得到嘉奖,反因小偷摔倒死亡惹上官司,这起案件迅即引起网友热议。

  报道中一句话成为焦点:检察机关认为,黄某华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预见”一词,似曾相识,让人联想起南京彭宇案,因“无法预见将与彭宇相撞”且“根据社会情理,应自行离开”的推测,法官判罚彭宇给付原告4万余元,引起社会舆论一片哗然。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将受到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乃至无期徒刑或 者死刑、没收财产等法律惩处。打击盗窃行为,既靠公安机关的缉捕,也依赖公民的见义勇为。自己财物被盗,奋起追赶是人之常情,也是正气使然。而盗贼摔倒死亡有多种情形:或因路滑、或因自己绊倒,当然也可能是外力致死,也有可能是小偷自身有疾,病发猝死。失主如何预见得到?将小偷死亡的责任归咎到黄某华身上,势必引发不良效应:如果“抓盗有罪”,试问以后盗窃横行,谁敢出手?倘若黄某华因盗窃而致伤亡,小偷是否能及时抓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社会不宁,民众不安,谁将是下一个受害者?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

  当然,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另一点。该新闻非常简短,诸多细节不详。黄某华在追赶过程中是否使用了暴力,对小偷实施了法外处罚?是否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围?报道是否属实?当地法院为何没有通过官媒发声?鉴于当下一些媒体时不时“抢新闻”的忙中出错,以及以偏概全的不负责任,广大网友还是稍安勿躁,静待下文。

  总之,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吃瓜群众,“抓盗有罪”切莫匆忙“定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依法治国的基本法则,也应该成为公众的法律信仰。司法部门要依法判案,公正公平,不枉不纵。现在面对这次特殊的案件以及公众疑惑的目光,有关部门应该接受民众监督并以案说法,案件的详情如何?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空间上是否存在 “裁量惯性”?公众的疑问对错几何?借此给社会各方上一堂生动的法制课,从而健全司法公正,维护司法公信,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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