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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官员“染黄细节”真的违法吗?

http://www.newdu.com 2016/11/19 东方网 马涤明 参加讨论

  近日,新京报披露一份铁总纪委的文件,内容涉及铁总安全总监兼安全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黄钢的“染黄细节”。对此,法律学者欧阳雨晨发表题为《官员“染黄”细节通报被上网,涉嫌违法了》的文章,认为这种对隐私权的赤裸裸侵犯,置民法、侵权责任法、刑法于不顾,更甚于之前的行政处分和党内处分。

  我不同意欧阳先生的观点。我认为,媒体将官员“染黄细节”公开,有些文字或许存在“少儿不宜”的问题,这是值得注意的;但说侵犯官员隐私权,恐怕没有那么严重。公权力者的私权利与普通公民的私权利有区别,当公权力者的私权利与公共利益相冲突时,前者应作相应的让渡。这是一条通行的原则。而公开官员生活作风方面的违纪事实,比如包养情妇、与他人通奸等等,一直就是纪检监察办案的惯例,这种“惯例”所以会突破一些法律上保护隐私权的条款,不能理解为违法,而是基于“公权力者私权利有限”这种世界通行的政治原则。

  普通公民的男女关系问题,是其个人私事,通常来说只关道德,不关法律(卖淫嫖娼除外),更无关公共利益,因而其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公权力者则不然,他们私生活上的问题有可能关乎公共利益,比如权色交易;那么,公权力者在这方面的隐私权利与普通公民不完全是一个概念。否则,大量的腐败分子“染黄”问题,都不可以公开。

  国企高管也是公职人员,和政府官员一样也应接受全方位的监督。黄钢与他人通奸,“老少通吃”,这与普通人的男女关系问题绝不是一个性质,因为其手中握有公权力。事实也是,黄钢有为其情妇及女儿安排工作的情况,这就是在拿公共利益做交易。那么,不管是官方,还是公众、媒体,都有权监督这种权色交易行为;而被监督者的隐私权因为纠葛着公共利益的缘故,它必须让渡。

  欧阳先生说,黄钢“染黄”被曝光与克林顿丑闻被公开不是一回事,后者经过了严格的投票程序。我认为这里存在着误读:国会投票是针对如何严肃处理克林顿的性丑闻,而非丑闻公开。在美国,任何一家媒体都可以曝光政府官员的私生活丑闻,国会才没工夫“投票”这种问题。甚至,法律和司法上都支持媒体出于公共利益对官员和公众人物作捕风捉影式的监督;其法治理念中,公共利益高于政治人物和官员的私权利。

  法律上确实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利问题上官员与普通人有别,但司法考量上是否支持官员享有与普通人无差别的隐私权,自然有法理上的依据。曾有官员因私权利被媒体“侵害”而欲法律维权,但律师团队最终给出的意见是:胜诉几率只有30%。该官员遂放弃诉讼。

  欧阳先生认为,黄钢既非“老虎”,亦非“苍蝇”,违纪被处分不该上大新闻。而我认为,不只有贪污受贿才能算“老虎苍蝇”,与他人通奸、滥用权力为情妇谋利,也地地道道的腐败行为。并且,一位司局级干部道德败坏到无底线的程度,“上大新闻”成为警示教材,没什么不妥。

  公权力者私权利有限,必要时必须服从、让渡于公共利益,这个原则应成为一个常识。但这不等于说,公权力者就被剥夺了公民的某些权利:官员如果感到不适,认为不公,他有辞职还民的权利。在公职与非公职问题上,任何人都享有充分的选择权。黄钢如果辞官为民,作一个普通老百姓,那么不管是“与他人通奸”,还是“老少通吃”,都是他个人私事,媒体还会给他曝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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