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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打破洪灾瞒报事件中的地方权力帷幕

http://www.newdu.com 2016/12/19 光明网 邓海建 参加讨论

  2012年8月3日至4日,受台风“达维”的影响,辽宁省鞍山市岫岩县遭遇暴雨,部分地区引发山洪。洪灾后鞍山市最后一份可查到的公开通报称,据不完全统计,此次洪灾共造成5人死亡、3人失踪。近日,一篇“岫岩县疑似瞒报2012 年洪灾死亡人数30人”的报道再次将这次灾难拉回人们的视线。

  山洪是天灾,瞒报是人祸。

  雁过留声,人过留名。就算一只羊、一头牛,细心的牧民还能找出其踪迹、辨出其体貌,何况是有名有姓的大活人?一场洪灾过后,清点下死伤人员,本是最简单、亦最人性的基础工作。偏偏粉饰太平、扒拉着数字的小算盘,愣是把涉嫌数十人死亡的天灾,瞒报成“5人死亡”的小事件。即便时过境迁,4年之后,记者走访调查牧牛镇的南马峪村、牧牛河村、牧北村发现,仅牧牛镇就有8人在洪灾中丧生,其中南马峪村就有5人。更叫人百味杂陈的是,“网传38人死亡名单中,至少8人信息与事实一致。”

  谎报瞒报这个链条上,“绝不是一个人在战斗”。重大自然灾害面前,“知屋漏者在宇下”——群众不是傻子,统计调查的地方部门更不是傻子,要让上级主管部门深信“5人死亡”的假象,要做的脂粉工作,不谈千头万绪,也是系统而庞杂。哪些村镇被压下去了、哪些村镇数字被缩水、哪些官员须守口如瓶、哪些部门要三缄其口……各有分工,各有门道。在外人窥视不到的套路里,裹挟着一整套心照不宣的“官场话语”。如果纪检检查能破译这套“话语”背后的权利密码与基因,反腐工作简直就势如破竹了。

  这些,或是后话。真正该反思的是,在汗牛充栋的反瞒报、反谎报的刚性法条面前,权力者知法违法之心何以如此彪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根据情节,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也提及,对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党政领导干部 实行问责。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要加重问责。再不济,《刑法修正案》里说得更明白,“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 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此草菅人命、如此玩忽职守,何以一呼百应?

  有几个问题,总叫人如鲠在喉:4年了,若非媒体旧话重提,“官方调查组”还是否会应声成立?地方部门在4年后可以第一时间断定“岫岩存在死亡人数瞒报情况”,那么,当年民怨沸反的“5人死亡”之说,何以轻飘飘就蒙混过关?如今的表态“彻查清楚后,将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这话固然聊以告慰历史的真相,但鉴于当年曾“蒙在鼓里”的事实,如今的自查自纠,果真能厘清权责?

  人死了,瞒报也就过去了。密不透风的地方权力帷幕,比被遮蔽的真相更让人悚然。查究真相、严肃问责固然要紧,跌宕职能作为领域的重霾,可能同样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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