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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人头费”和高速服务区上客都要禁止

http://www.newdu.com 2017/1/4 东方网 何勇 参加讨论

  2016年12月17日一大早,记者在青银高速淄博服务区看到了这样的一幕。几位身穿制服的男女招揽乘客,并输送到各自要乘坐的客车上,而后依照上车的人数,向车主收取费用,这种费用被客车车主称为“人头费”。由于客车司机觉得这种收取“人头费”的行为实在不合理,所以就跟这些制服男女吵了起来。(1月1日《齐鲁网》)

  “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想此路过,留下买路财”。有人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向客车新上车乘客按照人头收费,给人的感觉就是活脱脱的现代版拦路打劫行为,完全背离了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服务的本质属性。而且,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向乘客收取“人头费”,不管是哪个部门所为,这种收费显然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属于典型的乱收费行为,尤其是连收费票据都不出具。

  当然,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按照人头向客车上的乘客收费,这个黑锅不能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部门来背。向乘客收取“人头费”的既不是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也不是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工作人员,而是当地汽车站的工作人员,这一点必须认识清楚。不过,在高速公路服务区范围内,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管理部门应当负起管理责任,保护好在服务区停车、休息的车辆和乘客的安全,对于汽车站工作人员跑到服务区向乘客收费的行为,应当也有权予以制止,不能放任汽车站工作人员与客车司机、乘客在服务区之内发生纠纷和冲突。

  汽车站工作人员兴师动众跑到高速公路服务区向乘客收取“人头费”,说到底是背后的利益链在作祟。按照汽车站的运营管理模式,汽车站每年都会向在汽车站里停靠、载客的客车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标准就是按照载客的人头收取。乘客从汽车站购买的车票票价中就包含了汽车站收取的管理费,这使得乘客从站外坐车的票价会比在汽车站内买票的票价要便宜一点。换句话说,客车在包括高速公路服务区在内的站外多上一名乘客,向汽车站就少交一名乘客的管理费,能得到更多的利润,不少地方汽车站为了多收管理费,采取在站外设置查票点的办法。

  事实上从法律角度说,客车在高速公路服务区上客本身是一种违规行为,应当制止并要接受处罚,汽车站工作人员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收取“人头费”,实质上等于让站外上客合法化,“人头费”成为违规的站外上客的通行证,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总之,对于客车在高速公路服务区上客行为,既要反对汽车站收取“人头费”的乱收费行为,也应从安全角度出发,反对和拒绝这种站外上客行为,并应要交由运管部门依法处罚,而非收取“人头费”之后默许和放行。

Tags:收“人头费”和高速服务区上客都要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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