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凯里警方贴布告,街头公开曝光嫖娼人员的新闻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舆论争议。 这张收录了10名违法人员信息的“曝光榜”,由大标题、被曝光人员违法情况和警方提示等组成,对姓名、人物头像等要素作了处理,绝大部分人员被曝光的原因是嫖娼,少量涉赌和涉毒。面对质疑,凯里公安局随后回应称,曝光嫖娼人员,公安机关执法有法律依据,如果当事人有异议或不同的意见,可以去咨询律师或上法院起诉。(1月5日《法制晚报》)
卖淫嫖娼行为,当然需要严厉打击。但即便从法律层面来分析,“街头曝光嫖娼人员”也进退失据。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但是,法律并未赋予公安机关随意公示嫖娼者个人信息的权利,更没有赋予公安机关在街头曝光嫖娼人员的权利。“街头曝光嫖娼人员”,本质上仍是一种刑外之刑。
明晰了这些,就不难看出,在“街头曝光嫖娼人员”事件中,最惊心的还不是曝光行为本身,而是凯里警方对此不以为然。当地警方先称其执法有着法律依据,然后又称,如果当事人有异议或不同的意见,可以去咨询律师或上法院起诉。为什么当地警方如此理直气壮?无非是觉得“街头曝光嫖娼人员”是在打击社会犯罪,其导向是为了警示旁人与社会。然而,如果执法行为本身就经不起推敲,再怎样大义凛然的执法追求,都打了折扣,甚至是一个悖论。
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嫖娼行为令人不齿,然而即便嫖娼人员是违法者,也不能被随意施以“法外之刑”。如果正义的执法目的需要用违法的手段来表达,那只能说明,少数执法者对于法治的理解存在着极大的误解。在某种程度上,此种对羞辱刑的迷恋,还可能伤害执法本身的公信力。“街头曝光嫖娼人员”的新闻一面世,就招致沸沸扬扬的议论,这正是一个看得见的佐证。相比起“街头曝光嫖娼人员”,当地警方对法治理解的偏差,显然更值得深思。
卖淫嫖娼行为不可不严肃以对。但任何的严肃以对,都应当建立在合乎法规的前提之上。早在几年之前,东莞警方扫黄行动中牵着卖淫女赤脚游街的照片在网上引起热议,亦引发媒体的纷纷批评。近年来,“两高”更是接连下发规定,禁止对犯罪嫌疑人的“游街”“公判”等行为。整个社会都越来越难以接受那种曾经习以为常的羞辱刑,凯里警方在“街头曝光嫖娼人员”后,还在说自己执法有据,这真让人不知今夕何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