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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100元发60个红包的贿选不当贿选

http://www.newdu.com 2017/2/22 东方网 何勇海 参加讨论

  浙江省天台县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于2月6日查处一起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利用微信红包进行拉票贿选违反换届纪律的案件,目前该自荐人资格已被取消。经查实,洪畴镇福丁村村委会主任自荐人戴某通过微信(群内共有123人)进行拉票,共发放1个微信红包(总金额100元,红包个数60个),存在拉票贿选情形。2月6日晚,天台县公安局对戴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2月20日《台州日报》)

  在自媒体时代,发一发微信红包何其普通也哉!却与贿选扯上了厉害关系,颇有些出于我们的意料。对于100元60个红包被认定为贿选,有不少网友质疑,平均一块六毛多钱的红包能收买选民么?贿选到底有没有标准可言?“贿选无底线界定,便会形同孩子‘过家家’,或者草目皆兵”。有网友甚至拿村级组织选举时散烟来类比,一盒软中华大概70元钱,20根,每根3.5元,参选者给不少选民散一根中华烟,是否属于贿选?然而要我看,别把100元发60个红包的贿选不当贿选。

  按照相关规定,贿选是指被选举人或其他人以增加被选举人选票数量为目的,用金钱或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代表。只要行贿主体是被选举人及其亲朋好友,或亲友所雇用之人,受贿主体是选举人或对选举有影响的其他人;行贿目的是促成被选举人竞选成功,行贿受贿的标的是可支配财产,所损害的客体是公平公正的选举制度,那么,就构成贿选的要件。贿选的认定,与金钱或其他财物的多寡无关,因此目前没有明确的下限,只是情节是否严重,要结合贿赂数额的大小而论。

  正所谓“千里之堤,毁于蚁穴”。要在贿选问题上防微杜渐,就不能放过100元发60个红包之类的贿选,贿选没有明确的行贿下限,也正是为防微杜渐。今天某位被选举人利用看起来很小的微信红包进行拉票贿选,若不能被相关部门处理,极可能当选,在日后层层选举中,他也可能做出更大的贿选。去年6月,安徽一粮站副站长连收21个200元微信红包,一起利用微信红包行贿的违纪问题浮出水面。利用发送“微信红包”行贿受贿发展到这种地步,恐怕是我们不想看到的情形。

  “天下大事,必作于细。”防止贿选也一样。对于以更具隐蔽性、便捷性的微信红包搞贿选,显然不能使其以“微”之名逃脱“法”之眼。去年,一个微信红包也曾在香港引发“贿选风暴”,多家港媒连日跟踪报道,起因是一名内地学生在香港大学内部选举时发了微信红包,成功连任港大校务委员会研究生代表。处理结果不知如何,但此事折射出港人对这种“微贿赂”也基本是零容忍,何况这只是校园内部之事。到了内地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微贿赂”更是应该露头就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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