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8日,北京市民王某在小区内被流浪狗咬伤,于是将长期喂养这条流浪狗的邻居杜某诉至法院,要求杜某对其进行民事赔偿。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审结该案,判决杜某赔偿王某医药费等费用。(3月19日 澎湃新闻网)
长期喂养流浪狗,本是爱心之举,喂养者却因此被判赔偿他人医药费。这一事件着实令人惊异,当事人和流浪狗没有收养关系,难道也要为狗狗的“恶行”埋单?出于爱心的行为,换来的却是一纸索赔的裁决?法院的判决的确有些出乎意料,但也在情理之中:即使是出于爱心,也不能脱离法律,脱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述法律条文提及的主体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换言之,判断责任人的标准,并非两者是否存在收养关系,而是当事人有无饲养的行为。杜某长期喂养肇事的流浪狗,而非偶尔喂食,实际上已经成为了流浪狗的饲养人,适用于该法律条款,应该说是无可非议的。
从因果关系上看,也正是喂养者埋下了狗咬人的地雷。长期喂养的行为,使流浪狗有了稳定的食物来源,因此停留在喂养者周围的区域,构成了居民被咬伤的隐患。如果流浪狗未曾获得这种爱心的援助,继续浪荡江湖,也不会出现后续的情节。梳理前后的关系,可以发现,让长期喂养人承担责任不无道理。
有网友辩解:“有一个人在街上乞讨,你长期给他钱,你能证明你们两个有关系吗。”如果你长期资助的乞丐违法犯罪,当然和你没有关系。但把人和动物进行类比,这种推理方式是不准确的。人有自己的是非判断,有自己的思维方式,成年之后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受外部影响,承担责任的主体也是自身。流浪狗却不一样,它没有思想,行动出于感觉和本能,在社会中需要人进行管理和约束。喂养者既然和它建立了固定的关系,就应该承担管理的责任。
喂养流浪狗是爱心的体现,但爱心不是挡箭牌,不能认为无论对错,出于爱心便是正义。评判事件,需要依据法律,分析因果,而非贴上“善意”的标签就不再追究。喂养者被判赔偿,便提示我们,爱心背后还有容易被忽视的责任。即使以爱之名,一旦涉及法律或者其他的底线,责任也不会因此而淡化。奉献爱心值得肯定,但更应该提倡尊重他人权益、理清责任关系的善意行为。
当然,乐于喂养流浪猫狗的群体也不必因噎废食。一个社区中的喂养者难道只有杜某一人吗,为何当事人要追究他的责任,甚至向法院起诉?该事件必然有其特殊性。杜某有长期并且指向性强的饲养对象,形成了一定的法律关系,因此事发后才被起诉。但如果担心喂了几回流浪狗而被追责,不免有些杞人忧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