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要被遵守,法治要被信仰,前提是法律真正凝聚共识、体现民意
3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明雯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了一条状态:“今天注定是一个不平凡的日子,值得记录。”这一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带着几位同志专程赶到代表驻地,就王明雯代表提出的民法总则草案修改意见逐条说明情况,这让她“感到有些意外”。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小组审议中,王明雯对民法总则草案提出不少意见,其中有5条被采纳,剩下没有被采纳的意见,也得到一一回应。2天后,民法总则草案以2782票赞成的高票获通过。
王明雯的这段难忘经历,是民法总则制定中充分发扬民主的例证,也是全国人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缩影。在制定民法总则的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3次审议草案,每次审议后,都将草案公布在网络上,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草案还印发全国人大代表、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大、法学教学科研机构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带队,在北京、四川、宁夏和上海召开4次座谈会,直接听取各界意见,并到基层进行实地调研。15万人次参与了民法总则草案的讨论,提出意见建议7万多条。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力度之大,可见一斑。
民法总则的制定过程,给我们一个重要启示,那就是必须充分尊重和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民法总则草案在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立法机关又根据代表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126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55处,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从6岁改为8岁,加入英烈名誉保护条款等。可以说,代表的审议意见直接决定了法律草案的最终内容。
这样做,是有深刻道理的。全国人大代表来自社会各方面,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也有着较高的参政议政能力。他们的意见,往往是所代表群体的利益诉求;他们的表达,很多是从实践中来、从调研中来。尊重代表,就是尊重其所代表的人民;发挥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就是让人民来立法。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近年来,全国人大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越来越高,人大代表对法律制定的影响力越来越大。2015年,修改立法法,“税率法定”在代表的呼吁下,重回法律文本;2016年,制定慈善法,草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近3000名代表审议。每一个法律条文的修改,都能看到人大代表深度参与的身影;每一个法律条文变动背后的故事,都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有力诠释。
法律要被遵守,法治要被信仰,前提是法律真正凝聚共识、体现民意。当前,我国立法推动和引领改革发展的任务很重,许多涉及改革的法律面临立改废。立法机关应该坚持此次民法总则制定中行之有效的立法工作思路、原则和方式方法,进一步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体制机制。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更好尊重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地位,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同时,发挥立法机关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让法律更好凝聚共识、反映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