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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拆举报信犯法,被举报人也须深挖细查(图)

http://www.newdu.com 2017/4/7 南方网 付彪 参加讨论

  安徽省颍上县邮政局投递员鲍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开拆邮寄至颍上县委、颍上县政府、颍上县纪委等部门的信件三十余封,隐匿四十余封。他还将3封举报县教育局副局长和7封举报县法院副院长的信件提供给被举报人以换取钱财。今年2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私自开拆、隐匿邮件罪,判处鲍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4月5日《北京青年报》)

(漫画:冯大美)

  举报权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具体形式,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邮递员利用工作之便偷拆举报信、隐匿邮件,不仅侵犯了公民通信自由的权利,更是恶意“拦截”了公民对违法行为行使监督举报的权利。根据刑法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鲍某因此获刑,纯属咎由自取。

  不过,在“邮递员偷拆举报信获刑”后,对被举报人的查处情况尚不得而知。可以肯定的是,与鲍某“偷拆举报信换钱”的人,如县教育局副局长、县法院副院长,势必存在着违法违纪行为。毕竟在“有案必查、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现实语境下,谁都知道群众的举报信一旦到了党委、政府、纪检等部门,将会面临怎样的严重后果。从这个角度来说,如果没有被举报人的需求,恐怕就不会有鲍某的铤而走险,而公民的举报权也不能就此而终。

  事实上,通过查处鲍某,当地党委、政府、纪检等部门就相当于“意外”获得了一批查处“腐败”案件的线索。所以,对这些私自开拆、隐匿的举报信,不管其举报的内容是否真实,都应当逐一进行甄别和查实。特别对案件中提到的具体被举报人,更是要一查到底。购买举报信,实则是以较小代价换取最大利益。循着这条线索,相信不难查出真相来。这不仅是对举报人维权的回应,也是公众在“邮递员偷拆举报信获刑”后期待消除的悬疑。

  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寄给相关部门的举报信,要么石沉大海,要么现身网络,以至于遭到恐吓威胁、打击报复,许多情况下正是源于“途中遭到了拦截”。邮递员偷拆举报信向被举报人换钱,一定程度反映了当前举报生态的“晴雨表”。因此,有关方面就此案绝不能浅尝辄止,对邮政行业中的漏洞,必须坚决堵住;对举报信中的被举报人,必须深挖细查;更紧要的是,必须从法律上为举报人撑起“保护伞”,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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