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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挂名办案让庭长回归法官角色

http://www.newdu.com 2017/4/20 东方网 何勇 参加讨论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意见(试行)》提出,禁止各级院庭长入额后不办案、委托办案、挂名办案,不得代替办案,一经发现,严肃问责;协调督办重大敏感案件、接待来访等纳入岗位绩效考核。(4月18日《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出台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入额的法院院庭长应当办理案件,并就办案数量提出原则要求。随后,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落实、积极推进院庭长办案机制改革,目前大部分法院的院庭长办案正趋于常态化,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推进院庭长办案机制改革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些进入员额法官的院庭长并不是真办案、实质性办案,而是不办案、委托办案、挂名办案,或者只是办理小案件、简单案件,不参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这既背离了员额法官制的初衷,又侵吞了普通法官的辛苦办案成果,引起了很多一线办案法官的不满,需要尽快厘清和解决。

  实行法官员额制,主要目的就是要优中选优,把广大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法官安排到审判岗位上,让他们执掌法槌,并给他们提供足够高的职业保障,从而实现和保障法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达到提高司法质量,提升司法水平,保障司法公正的目的。如果进入员额法官的院庭长,不真正参与办案,而是挂名办案,这就挤占了本就有限的法官名额,浪费了员额法官的宝贵名额,加重了其他一线办案法官的工作量。

  当法官就要办案,这是法官的基本职责所在,也是基本常识。最高法出台强化员额法官的院庭长办案工作的意见,明确禁止进入员额法官的院庭长不办案、委托办案、挂名办案,并进行严肃问责。这就是要倒逼院庭长在进入员额法官后,必须与其他员额法院一样,承担起作为员额法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担负起办案的职责,实质上是让进入员额法官的院庭长回归法官的基本角色,而不再是单纯的法院官员,这是大势所趋。否则,只要不真正办案,或者对办案不负责任,就得退出员额法官之列,甚至离开法院的工作岗位。而且,相比较而言,担任各级法院的院庭长,特别是分管审判执行业务的院庭长,他们中间的绝大多数人是从审判一线历练成长起来的优秀法官。他们回归法官角色,承担起办案工作,这对其他员额法官能起到一种积极的导向作用,激励广大员额法官履行职责,用自己的业务能力、办案经验带动普通员额法官提高业务水平,激发员额法官制应有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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