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应把目前无差异的“统一标准”弹性化,使“统一标准”成为“最低赔偿标准线”,则既有弹性,又保留了原来的刚性,赔偿不得低于这一标准
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下发通知,在计算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金中,从当日起执行每日258.89元的新赔偿标准。
国家赔偿体系中,涉及财产部分的,可以通过解押、返还、照价赔偿等方式实现;涉及公民误工损失的,可以按其工资损失等额发放;若涉及公民伤残的,也可以依从相关司法实践根据伤残等级进行赔偿。而在涉及公民人身自由之损失的赔偿上,国家执行“统一制”,即把人身自由之损失与失去人身自由的天数挂钩,按统一的日赔偿金标准折算成人身自由赔偿金。
在财产类赔偿中,国家赔偿金与财产价值、财产形态等变量有关;误工赔偿中,国家赔偿金与公民工作能力与职场价值等变量相关;而唯独在人身自由损失的国家赔偿金上,却几乎成了一个常量,除天数,无任何实质的价值变量。
“统一制”的法源是《国家赔偿法》,该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5月27日公布的2016年度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日平均工资为258.89元,则国家赔偿金新的日赔偿标准即为258.89元。
从纵向看,这一标准呈“节节高”的正向态势,但推动这一标准提高的原因是职工日平均工资的上升。与2001年的赔偿标准每日37.33元相比,今天的每日258.89元新标准,已经跃升了近7倍。
但问题也可能隐藏在其中,假如职工日平均工资不升反降,或由于通胀等因素,职工实际日平均工资已经下降,那么再坚持“统一制”,就很难实现国家赔偿法的法义,无法有效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的价值与尊严。
涉及公民人身自由损失的国家赔偿,往往产生于“错拘”或“错监”。在人生的青春韶华与生命健康有限的客观条件下,“错拘”或“错监”时间越长,对人身自由的损害越加严重,后果越加可怕。“统一制”没有顾及这样的事实,仅只是通过简单的算术加法运算,无法体现出人身自由损失的个体痛苦的差异。
因此,在如何让国家赔偿的救济更加显现其法义的问题上,我们还应该不断探索。笔者认为,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应把目前无差异的“统一标准”弹性化,使“统一标准”成为“最低赔偿标准线”,则既有弹性,又保留了原来的刚性,赔偿不得低于这一标准。至于上限开放到何种程度,可以通过逐渐放开的方式展开,如3倍为限等。当然,所有这些转变,最后必须在立法层面上落实。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