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篇刊登在《延安日报》、署名为中共延安市富县县委书记李志锋的文章,因内容与新华社两年前发表的一篇时评文章高度雷同,而被网友质疑涉嫌抄袭。经初步核实,发表于《延安日报》的该篇署名为李志锋的文章由该县县委办公室组织撰写,李某本人并不知情。(7月4日新华网)
如今,一些领导干部不但喜欢在重大会议、重要活动上登台露脸,连秘书写篇文章也喜欢署上自己的姓名,生怕别人不知道自己。就像延安市富县县委书记李志锋的这篇署名文章,根本不是其本人所写,但文章作者却是这位官老爷。如今,这篇署名为富县县委书记李志锋的文章被网友指出严重抄袭后,当事人却以“不知情”为由,否认自己与这起文章抄袭事件有关。笔者不禁想问,作为领导干部的李志锋,对于署着自己姓名的文章,怎能用“不知情”撇清责任?
县委书记有对署名文章把关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署名文章”指的是由代笔人根据署名人的意愿或要求,代为撰写的文章,文章主要体现的是署名人的思想和观点,署名人有对文章修改、定稿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文章的观点和内容由署名人自己负责,即文责自负。在这起事件中,富县县委书记李志锋是文章的署名人,应对文章的观点和内容负责,既然被发现这篇文章系抄袭得来,李志锋就应主动承担责任。
下属代笔抄袭,县委书记难辞其咎。经调查,在这次署名文章被指抄袭事件中,署名为李志锋的文章由该县县委办公室组织撰写,这说明该县县委办公室组织撰写的相关人员负有主要责任。但是,县委书记李志锋作为直接领导,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试想,该办公室人员连县委书记的署名文章都敢抄袭,还有什么材料不敢抄袭,其工作作风和态度可见一斑,这与县委书记李志锋平时疏于管教有直接关系。
也许这位县委书记觉得自己委屈,毕竟平时忙于公务,没有更多的时间对相关文稿斟酌字句,一些文字性的东西都由秘书代劳,但是最起码的“把关”工作还是要慎重的。希望广大领导干部能够吸取教训,对与工作相关的文稿严把关、重审核,不要再闹出如此滑稽的笑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