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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不能只惩处卖方

http://www.newdu.com 2017/9/1 红网 黄齐超 参加讨论

  不用打卡、不用坐班,只要动动手指、发发短信,就能年赚10万元……这可不是骗人的招聘广告,这是广东佛山男子佘冠文的真实经历——他和另外两名男子林建庭、佘展业一起,一年内在网上销售近3亿条公民个人信息。近日,3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批准逮捕。(8月30日 《检察日报》)

  一年销售3亿条公民个人信息,数量之大,令人惊叹。虽然这三人的行为没有导致恶劣的刑事案件,但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显然,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在互联网科技高速发展、网络电信诈骗屡见不鲜的当下,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成了一大社会难题。随着全社会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视,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都加大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打击力度。职能部门严惩个人信息犯罪,是履行职责的体现,我们愿为之喝彩。可是,大家不难发现,大多数的案例都是只把惩戒的目标对准了信息的卖方,而无视了信息的买方。

  大学生徐玉玉因个人信息泄露遭遇电信诈骗不幸身亡,购买、使用徐玉玉个人信息的多名犯罪分子最终被判刑。在关于个人信息犯罪的案件中,这是买方被严惩的少有案例。更多的情况是,那些购买个人信息的不法分子,鲜有受到处罚惩戒的,除非像徐玉玉案那样,造成了恶劣的后果。

  贩卖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严惩理所当然。但是,如果没有买方,卖方必然也会“枯萎”,因此,惩戒买方也很有必要。从这个角度看,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都应得到法律的惩戒。新闻中提到的三名犯罪嫌疑人,他们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是理所应当的,但其他从他们手里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人员,无疑也应该受到追查和处罚。

Tags: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不能只惩处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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