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频道,考生的精神家园。祝大家考试成功 梦想成真!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网站通告:

财经

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经济管理网-新都网 >> 财经 >> 评论 >> 观察家 >> 正文

消除“隐孕入职”当从就业歧视入手(图)

http://www.newdu.com 2017/9/16 南方网 何勇海 参加讨论

资料图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宁波一家互联网公司的女员工入职三天就宣布怀孕,休完产假后随即提出辞职,怀孕期间照拿工资、交社保。最让资方感到难以接受的是,该女员工承认应聘时已知道怀孕,之所以“隐孕”找工作,就是想在孕产期拿到工资,不让社保断档。该事件经报道后引起网友热议。“这算不算职场碰瓷?”有人提出这样的疑惑。(9月15日中国新闻网)

  近年来,由“隐孕入职”引发的劳动纠纷屡见不鲜,最终结局大致有三:有企业只能自认“倒霉”而吃下“哑巴亏”的;有女职工被企业以欺骗单位为由告上法庭的;也有女职工直接被企业辞退的。舆论对“隐孕入职”也莫衷一是:有认为此乃是“职场碰瓷”、毫无契约精神,建议招聘网站把这类求职女性的资料拉黑;也有认为“隐孕入职”是不得已而为之的自我保护,“如果应聘人员先坦白了有孕在身,被录用的概率几何?”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

资料图

  首先要承认,“隐孕入职”是有违诚信原则。但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说,只要女性所应聘的岗位,不属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文件中所列举的孕妇禁忌岗位,不属于不适合孕妇从事的工种,她们在求职时,有权不告知怀孕等隐私信息。只要招聘岗位与孕妇禁忌无关,用人者有权了解的应聘者基本情况,一般只包括应聘者的技能、工作经历、学历等。即使入职者对怀孕存在隐瞒,用人单位也只能予以道德评判,不能认定为欺诈。

  换言之,对非特定情况下的“隐孕入职”,用人单位不能以构成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早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等规定。《劳动法》还规定,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拒绝女性“隐孕入职”涉嫌变相提高录用标准。

资料图

  哪怕一些女性“隐孕入职”的目的,是为能在孕产期拿到工资,不让社保断档,其实也是在就业歧视之下不得不实施的自我保护。尽管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女性就业,但现实中,歧视女性就业的苛刻条款,在不少用人单位那里时有所见,诸如“多少年内不准结婚,多少年内不准怀孕”,以至于闹出了“女教师排队怀孕,不按规定饭碗不保”等奇闻。面对就业歧视,又缺少必要的维权机制,女性“隐孕入职”便不可避免了。

  对于“隐孕入职”,一方面,可以倡导求职女性尽量坦诚以待,在结婚、怀孕等自由权被侵犯之后依法维权。另一方面,当从制度设计层面,反思如何充分保障职场女性的生育权。有人算了一笔账,法律法规保护的孕妇“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相加长达18个月,眼下很多地方又延长了产假,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自然会计算聘用女性的得失。所以不少声音建议:为雇用女职工的企业提供补贴,或给予减税,便能消除用人单位的后顾之忧,女性“隐孕入职”就可以避免。

Tags:消除“隐孕入职”当从就业歧视入手(图)  
责任编辑:admin
相关新闻列表
没有相关新闻
请文明参与讨论,禁止漫骂攻击。 昵称:注册  登录
[ 查看全部 ] 网友评论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隐私 | 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