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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不是维系婚姻的“护身符”

http://www.newdu.com 2017/12/1 南方网 付彪 参加讨论

  最近杭州萧山一对夫妻,男方欲起诉离婚,女方则拿出“忠诚协议”,表示离婚可以,“不过,请按照我们曾经的约定,赔偿我500万元”。据报道,杭州某公证处曾接待过一位最“豪迈”的老公,为了打消老婆想离婚的念头,同时表达自己忠于婚姻的决心,他签下一份协议,将夫妻俩名下的70多套豪宅统统归属到老婆一人名下。(11月29日《南方都市报》)

  为了给爱情加码,为了提升自身安全感,总有一些夫妻签下所谓的“忠诚协议”。“忠诚协议”能保忠诚吗?协议约定能起作用吗?对于“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近年来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也一直存在着争议。有观点认为,婚姻法第四条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属于道德义务,法律不宜介入;但也有观点认为,“忠诚协议”是当事人自愿签署的,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原则精神,应给予支持。

  笔者认为,婚姻法中规定的忠诚义务,是基于夫妻关系而确立的,显然这不仅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定要求。不过,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忠诚义务的规定过于模糊,缺乏具体抓手和操作性,使得实践中无法直接适用该条款进行评判。而“忠诚协议”基于夫妻共同意愿,将法定的忠诚义务具体化、物质化,既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没有违反公序良俗,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这却不是维系婚姻的“护身符”,比如约定不得离婚、不得出轨,如果违反“净身出户”等,法律则难以衡量,也不会据此认为两人感情破裂而判离。

  毕竟,“忠诚协议”只是一种底线约定,难以对过程进行约束。也就是说,此类协议针对的是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教育等问题,无过错方通过协议可依法获得既定赔偿,避免或减少财产分割等争议,而对夫妻在婚姻期间是否忠诚,不能给予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忠诚协议”即使对无过错方在离婚时财产分割有一定保护作用,但也不能有过高期待。比如,对于价值较大的房产,倘若是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买而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即使签署了“忠诚协议”,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也可以选择部分不予支持;再比如,家庭债务问题,法院也可以根据实际进行裁量。总之,夫妻“忠诚协议”可以签,但必须理性看到维系婚姻绝不是一纸协议就管用的,关键得靠夫妻双方共同呵护。

Tags:“忠诚协议”不是维系婚姻的“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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