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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规则是死的,人是活的”之说

http://www.newdu.com 2017/12/5 北京日报 高兆明 参加讨论

  “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法治”内在地具有“规则”与“规则意识”。“法治”的核心是建立起宪法法律体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均受法律有效约束。

  有人说,“规则是死的,人是活的。”此种识见不无道理,但必须警惕,因为它极具歧义,可有几种含义差别甚大的理解。其一,社会规则作为一种规范性要求总是抽象的,它有赖于人(行为主体)在具体情景中的具体创造性运用。此种意义理解所强调的是:应当警惕脱离现实、不顾情境的“为义务而义务”做法。这当然合理。不过,我们在日常生活相关情境中说或听到的此话,往往并非此意义上的。其二,规则自身有弹性,行为主体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然而,规则的弹性与自由裁量权是由规则本身事先规定了的,它本就是规则的一部分。即,此弹性与自由裁量本身就是有规则加以原则规范的。当然,规则有灰色地带,规则的灰色地带是规则的可能漏洞。在日常生活中,人们说此话时往往是想钻规则的漏洞。其三,别太把规则当真。此意义上的“规则是死的,人是活的”最可怕。因为它藐视规则,从根蒂上腐蚀规则体系。

  时下,日常生活中有两种观念倾向值得注意。其一,强调规则执行中的“权变”。如果强调“权变”针对的是那种不根据现实情境去创造性实践的教条主义、本本主义、文牍主义、懒政等现象,则是合理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当我们能够谈论规则执行中的“权变”时,总是以规则及其权威的确立以及对规则的敬畏为前提,因而,此“权变”应是“规则”自身的权变,是在规则自身范围内的创造性活动,且此创造性活动不能违背规则自身。不能离开规则及其权威谈论所谓“权变”问题,更不能以“权变”否定“规则”本身。应当警惕将“权变”与“规则”分割对立的做法,警惕在所谓“权变”理念下对规则的实用主义态度,警惕以“权变”为美名的反规则行为。其二,强调执法中的“人性化”。如果是针对执法中的冷漠、故意刁难等现象,其本意当然是好的。不过,即便如此,也是在法律允许的框架范围内的自由裁量与便利服务。否则,就有可能不公平、冒犯法律权威乃至徇私枉法。如果是基于“心软”,也许本意善良,但结果有害。如,行人上全封闭高速公路被撞,尽管得负全责,但开车人仍然不得不基于所谓“人道”理由给予适当赔偿。又如,高速公路开车超速10%以内不罚款。诸如此类所谓“人性化”做法,事实上在鼓励人们违法。我在欧洲曾看见一张罚单,上面清清楚楚地写着违法事实:限速100公里的路段时速开到了101公里。因超速1公里而吃罚单。此种法律权威不容丝毫侵犯的做法,不得不令人们对法律有敬畏感。

  阿伦特在思考政治美德时曾提出,须警惕将私人道德政治化的做法。她严厉批评将同情作为政治美德的想法。她认为,同情只与具体个体相关,离开了具体个体,就有可能以“社会替代了政治”。阿伦特强调不能简单地将个体美德替代政治正义,强调在公共生活中应以坚持法治、规则为原则,却是合理且深刻的。

  (作者为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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