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同志指出,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政治制度模式,政治制度不能脱离特定社会政治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来抽象评判,不能定于一尊,不能生搬硬套外国政治制度模式。同样道理,法治模式也不能而且不会定于一尊。在人类法治实践中,找不到两种完全相同的法治模式。法治形态的多样性是法治理论的一个重要原理,也是当今世界的普遍现实。
根据这一原理,不能把某种特定的法治实践方式当作法治的唯一模式,并将其作为评判不同国家法治发展水平的依据。但现实中,有人片面推崇西方国家法治模式;也有人把西方国家较发达的经济水平、物质条件直接归因于某种法治模式,而忽视发展条件、历史传承等因素的影响;还有人把特定的经济、政治制度与法治捆绑在一起,认为实行法治必须连同这些制度一起从国外移植,如多党竞选、三权分立等。对这些错误观念,我们应有正确认识,进而把握当代中国法治的特性,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从世界范围看,法治运行有一定规律。法律由确定的国家机关制定和实施,国家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进行,社会运行过程由法律加以调节,有独立行使职权的司法机关,每一个社会主体都平等适用法律,认同法律权威。然而,这些规律在不同国家必然呈现不同的状态。比如,法律调节范围受该国的政策、宗教、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的影响,不同国家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的国家权力结构设置不同,不同国家民众的法治观念不同,等等。同时,法治还必须与特定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其他社会条件相适应,从属于有效进行国家治理的客观需求。这些主观需求与客观条件上的差异决定了各国法治必然有其特定形态。
应当正确认识当代中国法治与人类法治文明的关系。当代中国法治就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是我们根据中国的社会条件和现实处境,从国家稳定发展和有效治理的需要出发,对法治这一现代国家治理方式的独特理解、探索与实践。它既体现中国国情,又符合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规律,使当代中国法治成为人类法治文明的一种重要形态,丰富了法治文明的多样性。
从世界法治文明发展历史进程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许多方面具有开创性。一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的,执政党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避免了很多国家在法治转型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成本和代价。二是在发展中大国的环境和条件下,中国人民选择了适合国情的法治道路,较为成功地处理了经济发展、社会转型与推行法治之间的关系。三是在不改变基本政治制度的前提下实行法治,保证法治的社会主义性质,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根据国情和实践不断发展完善,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也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贡献了中国智慧。
(作者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