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审查制度的推进蹄疾步稳,彰显了宪法权威,保障了法制的统一,也及时反馈了民间对法规的关切、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日前透露,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共接收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4778件,法工委对报送备案的60件行政法规、128件司法解释逐件进行了主动审查。
这是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工委内设立法规备案审查室以来,首次公布对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成绩单”。
普通人可能对于最高立法机关的备案审查职能比较陌生。事实上,今年以来以备案审查制度为表现形式的“合宪性审查制度”正驶上发展的快车道,直接影响公民的日常生活。
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过5起影响重大的审查建议案例。其中,既有饱受诟病的“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地方立法,也包括在地方影响广泛的“超生就辞退”的地方立法;备案审查的对象,既有地方法规,也包括最高检有关“附条件逮捕”的司法文件。
立法机关对于地方法规的备案审查,被新华社形象地称为对法规的“体检”。而且在今年的5个案例中,审查机制启动都是来自于民间,有的是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相关司法政策有悖法律,有的是源于大学研究生的来信。这说明备案审查制度与公民、法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公民能够从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
实行备案审查制度,目的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随着我国立法工作的跨越式发展,“有法可依”的问题基本上解决了;下一阶段的重点工作之一,就是对于存量法律、法规、规章的梳理、修订。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小修小补”,而是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保障国家政策、法令畅通统一。要避免中央层面的改革已经大踏步前进,而个别的地方立法还没有跟上,拖了改革后腿;要避免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沉睡在过时的法条当中;要避免个别地方规范文件“越位”,与上位法相冲突。这正是需要立法机关的备案审查制度发挥作用的地方。
备案审查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宪法性制度设计”。包括人大备案审查在内的合宪性审查,有利于体现宪法权威,统一法律、法规制度,理顺国家政策,避免“神仙打架”,也能及时调整国家、地方层面各种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时服务于国家的改革蓝图。
备案审查制度的推进蹄疾步稳,通过对地方法规、司法解释的无遗漏备案、全方面“体检”,彰显了宪法权威,保障了法制的统一,也及时反馈了民间对法规的关切、意见。
(作者系知名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