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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裁决才能确保社会效果

http://www.newdu.com 2018/1/27 法制日报 张 亮 参加讨论

  一个真正讲究法律效果的判决,一定有一个法官准确理解法律,全面把握案件事实,深刻体察社会需求,认真衡量风险分配,耐心向当事人剖法析理的过程

  近几日,河南省郑州市“老人电梯吸烟被劝后突发心脏病猝死案,终审认定劝阻者无责”,引起了舆论的一致叫好。各大媒体的有关评论,集中于对二审法院改判的褒扬,认为引导了社会的公序良俗,鼓励公民自觉维护社会公益,促进社会文明。

  应该说,二审依法改判值得肯定,必须点赞。纵观本案一审、二审开庭,二审宣判的时间节点,再结合舆情从发生、发酵到平息的过程,我们可以看到,司法与舆论之间形成了良性互动。司法留足了社会讨论的时间和空间,舆论始终保持在理性表达的范围内,因而这个案子才显得意义重大。

  但本案的意义绝不仅在于此。在笔者看来,这个案子的改判警示我们:法院是审判机关,是非曲直藉于法,法律才是司法审判的准绳,是不可逾越的红线。超越法律、突破规则,换不来社会效果,更不会收获社会和谐,甚至会扭曲社会价值观,损害司法权威。

  从一审判决书可以看出,一审法院是适用了公平原则判决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侵权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衍生出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是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公平。公平责任归责原则,要求法官根据内心的确认、对公平正义的把握以及对风险分配的衡量来分配责任。

  从本案事实来看,公共场合吸烟是违法的,当事人一方有明显的过错。公民劝阻吸烟者,是法律权利也是法律义务没有超出必要限度。因此,本案根本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明知这样判决不合法、不合理,却仍然这样判了。为什么?这就是典型的和稀泥思维,是胜败皆服理念的一种偏执贯彻。或许一审法院认为,如果不判决劝阻者担责,在死者家属那里难以交代。毕竟人死为大,应该给死者一个体面,这样家属才不至于信访甚至闹访?

  胜败皆服、案结事了、息诉罢访,是司法追求的最高目标。这个目标一定不是在曲解法律、罔顾事实、息事宁人的基础上实现的。为了双方当事人都满意而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只能助长投机者的嚣张气焰,只能吊起诉讼掮客的胃口。一个真正讲究法律效果的判决,一定有一个法官准确理解法律,全面把握案件事实,深刻体察社会需求,认真衡量风险分配,耐心向当事人剖法析理的过程。这样的司法判决才会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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