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起,江苏启东市内陆水域进入全面禁渔期,然而仍有人在内河偷偷捕捞。17日下午,孙某和夏某在合作镇杨童南路南横河内捕捞螺蛳,市渔政监督大队责令二人立即停止违法捕捞,将捕捞获的螺蛳全部放流入河,并依法罚款1100元。(4月25日南通日报)
孙某和夏某在内河里捕捞螺蛳,被罚1100元。河中的螺蛳,既不算鱼类,也不算动物,更没有被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而且在农村,捕捞螺蛳尝尝鲜也是一种十分常见的事情,怎么就犯法了呢?渔政执法人员认为孙某和夏某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2018年启东市内陆水域禁渔期公告》的规定。看起来好像有法有据,但有谁知道这是违法的,有关部门普法到位了吗?
如果按照这个执法大队的说法,那么可能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处罚。试想,在农村,哪个农民没到河里捕捞过螺蛳?就算没捕捞过螺蛳,肯定也吃过螺蛳。不要说农村人,就是城里人也都吃过,在农贸市场上,公开销售螺蛳,是十分正常的现象。在各种档次的饭店里、食堂里,韭菜炒螺蛳是一道十分常见的菜。按这个执法大队的说法,那些捕捞过,吃过螺蛳的都人都得受罚,那这个社会不就都乱套了。
启东市内陆水域禁渔期内是禁止捕捞螺蛳的,我们不知道这个规定是哪里出的,如果是当地有关行政部门发布的,既不算法律也不算法规,这样的禁捕令是否超越了自己的职权,我们暂且勿论。就算有法理依据,问题是,有关部门有没有认真普法,有没有让这一规定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如果只是出台了公告,却没有到处张贴,或者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进行认真宣传,那这些捕捞螺蛳的民众被罚,确实有点冤,是极不合理的。
捕捞螺蛳是否违法,不要说这些农民,就是有知识、有文化的国家干部、老师、甚至是大学教授,恐怕也没有几个能知道,肯定也说不出一个所以然来。可想,如果当地宣传到位,让这些农民知道捕捞螺蛳会被罚,甚至被判刑,还有可能要缴纳生态修复费,就是借给他们一百个胆,也不见得敢去捕捞。
要对这些捕捞螺蛳的农民处罚,必须先普法。农民毕竟与外界接触少,许多想法和做法还停留在几十年前。今年已是“七五”普法的第三年,中央明确提出全面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也就是说,谁执法,就应该先普法,让被执法者知道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不合法的甚至是严重违法的。如果光执法不普法那就是失职、渎职,更是一种乱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