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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提质增效应在巨额惩罚性赔偿上扩权

http://www.newdu.com 2018/5/11 深圳特区报 和静钧 参加讨论

  今天我们在实践中之所以看到一些被告企业或被告单位,宁愿拖着也不认赔,就是因为预料到维权者耗不起时间与诉讼成本,最后只有“逆向和解”或以起诉者撤案而结束。

  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召开有关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专家论证会,与会人员讨论议题涉及消协是否有权提起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和相关依据、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方法和标准、惩罚性赔偿金的管理方式等问题。

  新《消法》第47条,被誉为消协提起消费民事领域公益诉讼的“尚方宝剑”。然而,迄今为止,在过去的三四年时间里,各地消协提起的公益诉讼也不过12起。被誉为共享单车领域公益诉讼“第一案”的广州消委会诉小鸣单车,法院判小鸣单车退还用户押金及登报道歉,消委胜诉。

  零零星星的公益诉讼,有的不了了之,有的还陷在冗长的程序拉锯中,有的虽获胜了,但跟所付出的成本与公众利益修复度相比,只算“惨胜”。

  当下,在消费民事领域针对不特定众多消费者利益受损事件高发不下,而消协或消委才是法律“适格”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情况下,如果最后的局面只是迎来零星的行动,以及难以威慑欺诈等侵权行为的赔偿,那么我们完全有理由说,消费民事领域的公益诉讼还需扩权。

  事实上,扩权的依据就在法律中。新《消法》第55条,已经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开了“绿灯”。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此处所说的“增加赔偿的金额”,指的就是损害赔偿金之外的惩罚性赔偿金。公益诉讼是为个人诉讼的一种代理,个人诉讼能主张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权利,公益诉讼当然也应按同一性原则获得这一权利。

  考虑到“不特定众多受害者”的数量,一旦在公益诉讼中主张这一权利,该权利的金额肯定会指向巨额惩罚性赔偿金。而巨额惩罚性赔偿金的震慑性是不言而喻的。在海外的一些司法实践中,在巨额惩罚性赔偿金或巨额民事罚金的震慑下,犯事公司或单位,往往会以快速赔偿为承诺主动寻找和解,令司法行动者免除大量时间和经济成本。巨额惩罚性赔偿金并没有搞垮那些企业或公司,反而因快速行动或和解而在市场上重拾声誉。今天我们在实践中之所以看到一些被告企业或被告单位,宁愿拖着也不认赔,就是因为预料到维权者耗不起时间与诉讼成本,最后只有“逆向和解”或以起诉者撤案而结束。这些对消费民事领域的众多受害者而言,绝非得到了“保护”。

  当前制约巨额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公益诉讼中落地的因素主要在于,公益诉讼的主体即消委,并没有做好如何支配与管理这一笔有可能到来的巨款的必要准备。因此,消委内部治理透明化、运作公开化,对促进这一制度落地会有很大帮助。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Tags:公益诉讼提质增效应在巨额惩罚性赔偿上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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