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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司机救人闯红灯 应当免于处罚

http://www.newdu.com 2018/8/27 东方网 吕也玫 参加讨论

  报载,4岁孩子突然抽搐,送医途中正赶上晚高峰。母亲王女士心急如焚。的哥赵师傅看在眼里急在心上,在闯了两个红灯的情况下,很快将王女士母子俩送到了沈阳市儿童医院。面对闯红灯带来的处罚,赵师傅表示,孩子及时送到比什么都强。“即使要交罚款要扣分,我都自己承担。”(见8月26日的《沈阳晚报》)

  的哥司机救人闯红灯,虽是一种违章行为,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九类监控交通违法行为可清除并免于处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三类是“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就可以依据该规定予以消除。而救人正好属于“救助危难”,只要有证据证明该的哥闯红灯是为了救人,对他的这种善意闯红灯便可免于处罚。可见,的哥司机救人闯红灯,应当免于处罚。这样网开一面,更能够激励人们积极从善,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舍己救人、无私奉献。

  事实上,《刑法》第二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既然法律都鼓励救人于危难之时,那么对的哥司机救人闯红灯这种“善意违章”,不仅可免于处罚,有关部门还应对救人者进行表彰。这样更能够认可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行为,弘扬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精神,既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也彰显了对他人的关怀,值得点赞。因为此举说明对“救助危难”者的处罚讲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具有人情味,切合现实需要和群众利益的关切,是司法的文明与进步。

  以往,之所以出现了救人闯红灯该不该处罚之争议,关键是如果不给予处罚,有人担心会助长乱闯红灯的恶习,不利于培养公民的守法意识;特别是会让法律与道义处于对立地位。殊不知,如果善良的道义还要承担法律的处罚,那么今后谁去行善做好事?又如何倡导人们去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毕竟,法律不为行善者护航,公民就不敢行善,就难以保障司法的公信力,因而,法律扬善比惩恶更具有现实意义。

  当然,在法制社会里,该的哥救人闯红灯这种行为是不宜提倡的。市民一旦遇到了危难或者需要紧急求助时,最好拨打120、119、122等专门求助电话求救,甚至可以拨打110报警救人。毕竟,的哥应该遵守交通法规,闯红灯救人不是该的哥业内的事,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Tags:的哥司机救人闯红灯,应当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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