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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需先“测评”是有益探索

http://www.newdu.com 2018/9/12 光明网 史洪举 参加讨论

  9月5日,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家事纠纷调处中心挂牌。在该院家事审判区,有一个心理咨询室,工作内容主要是通过专业的婚姻问卷,对来进行离婚的夫妻进行一个婚姻关系的“测评”,从这个问卷当中可以看出夫妻的核心矛盾等。目前心理咨询室已试运营半月,共有十多位公益心理咨询师参与其中,五位经验丰富者轮流坐班。

  离婚要先通过“测评”,被一些人说成是“考试不及格不能离婚”,认为这种做法难以接受,毕竟《婚姻法》规定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其实,如果稍微对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流程有所了解的话,就不会对此产生误解。因为所谓的婚姻关系测评试卷,不过是对夫妻婚姻、感情的测评调查,完全合法合理合情。

  众所周知,《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这主要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婚姻问题上享有充分自主的权利,既有结婚自由,又有离婚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横加干涉。但这种自由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如在离婚程序上,尤其是诉讼离婚方面,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条件。并不是一方起诉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就直接准予离婚。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离婚之后,将产生一系列法律和社会后果,例如家庭破裂导致的未成年子女缺乏关爱教育。人们都应承担起对家庭和子女的应有责任,慎重对待婚姻,不能将婚姻当作儿戏,想离就离。因此,作为司法机关,人民法院有职责也有权力对离婚纠纷先行调解,从严掌握准予离婚条件,以减少轻率离婚现象。

  根据《婚姻法》,离婚纠纷中,应准予离婚的条件和情形并不多。如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情形,经调解无效的,方应准予离婚。除此之外,初次起诉离婚时,人民法院大多不准予双方离婚,而是给双方一个缓和期间。而且,由于婚姻家庭生活的私密性,他人介入不多,当事人证据搜集意识和能力较差,一方言之凿凿的说辞往往欠缺证据支撑,难以得到支持。

  因而,法官往往需要调查询问双方当事人,甚至双方父母等亲属,才可查清离婚纠纷起因,以及双方在纠纷中有多大过错,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等。也就是说,即便没有所谓的“婚姻测评”或“婚姻考试卷”,法官有职责也有权力查清相关问题。当事人对婚姻关系测评试卷的回答情况,以及双方参与调解、庭审过程的言谈举止,可以作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的佐证。以便法官或家事纠纷调解人员综合其他证据,综合考量是否应准予纠纷双方离婚。

  退一步而言,婚姻关系测评试卷,可以让纠纷双方从家庭、伦理道德、责任感等角度出发,珍惜婚姻,慎重离婚,起到挽救婚姻作用。

  据报道,《民法典分编草案》也拟增加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这也说明,对一些地方离婚需要先“考试”的做法,不宜全盘否定。这与其说是创新,不如说是对日常工作中相关工作流程、细节的归纳梳理与整合。婚姻测评试卷式的自由裁量权,利于“类案不同判”的裁判和调解规则,也利于劝导夫妻双方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切莫轻率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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