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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应有法定之责

http://www.newdu.com 2018/12/5 光明网 堂吉伟德 参加讨论

  近日,天津市通过《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规定将校园欺凌与学生间的一般性打架斗殴、打闹嬉戏进行了区分,并呼吁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防治校园欺凌。记者梳理发现,除天津外,国内至少还有广东、福建、吉林等6个省份已出台校园欺凌治理方案。多地对校园欺凌行为的界定进一步细分,并明确了惩戒和治理措施。

  针对校园欺凌高发、治理形势严峻,2017年12月,教育部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对校园欺凌进行界定,并明确了以学校处置为主,家长和社会配合的共治体系。该方案在综合研判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出台,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和有效性,为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提供了强大的制度支撑。尤其是欺凌界定、预防措施和分级处置等实质性规定,引发了外界的热议。

  不过,受方案自身的层次和效力影响,加之立法上的先天不足,纷纷出台的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新规,没能解决一个最核心的问题,即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既是一门技术活,更是一道责任题。如果不能回答“谁来主导”和“如何促进”的问题,无以实现责任的归并和落实,则有效预防和根本遏制中小学生欺凌行为发生,仍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

  校园欺凌的产生,受家庭、学校和社会三个层面的影响,除了学校的教育与管理之外,家庭和社会因素同样不可忽视。校园欺凌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发现苗头性现象并不容易,包括起绰号等隐性欺凌行为不易甑别,需要专业性的把控与评审;同时,在实际管理和教育过程中,明确谁来发现、谁来甑别、谁来干预、谁来处置的主体责任异常重要。表面上看,校园欺凌的实施主体是未成年的学生,而本质却在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没有发挥作用,核心是责任人未能充分履职尽责。

  校园欺凌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并作为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构成。很多国家的经验是,通过立法的方式来规制和严惩施暴行为。比如美国关于校园欺凌的立法并非简单惩处有暴力行为的学生,而是从学校监管下手,一边拨专款用于地方学区以帮助学区实现安全管理,一边立法严防死守暴力行为。其中以新泽西州的《反欺凌法》最为严苛,这些法律要求学校职员见到欺凌行为时必须立即报告和干预,明确学校在校园欺凌中的安全教育、管理和防范责任,调查并惩罚加害者,通知家长,并需要提供心理咨询援助,预防欺凌升级到枪击。

  在学校责任方面,老师和职员具有“首问之责”,发现后要报告并干预,学校对欺凌行为采取零容易,接到线索后要立即调查处置,家长若因管教不严会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同孩子一道进入司法程序、监护权被转移、上训导课程和赔偿伤害损失等。反观国内,尽管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实质性法律规定,但对家长责任的法律要求,更多侧重于对孩子本身的保护如家暴等,而对家长履行责任未到位而带来的孩子施暴等行为,则缺乏足够的限制与要求,更缺乏刚性的责任倒逼机制。

  著名教育学家苏霍姆林斯基曾经说过,儿童就好像是一块大理石,要把它塑造成一座雕像,需要家庭、学校、儿童所在的集体、儿童本人、书籍和偶然出现的因素等6位“雕塑家”的共同努力。孩子所出现的校园欺凌行为,与教育所处的环境、施以教育管理的责任人脱不了干系。因而,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不能仅仅针对孩子,更应审视施以教育和管理之责者。以法律的方式明确各方责任,并构建以各自职责为基础的合作机制,才是破解“治理难”的根本出路,也是避免治而未绝,不断反复和循环的基础。故而,就现实而言,整合分散的法律条款和规定,出台和制定《反校园欺凌法》应成为治理的首要选项。(堂吉伟德)

Tags: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应有法定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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