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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违停不贴条败诉 “程序合法”容不得打折

http://www.newdu.com 2018/12/12 羊城晚报 然玉 参加讨论

  路边停车,一个月被罚16次,记48分,罚款3200元。对此,西安市民雷先生认为“交警作出了16次处罚,但并未在车身粘贴过处罚通知,或以短信、电话的形式告知,使我一直处于不知情状态,导致我未能及时纠正”,遂将区、市两级交警部门告上法院。近日,记者了解到,法院判决交警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12月10日《华商报》)

  这起行政诉讼案件并不复杂,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清楚,原告一方雷先生轻易就取得了一场完胜。就本案而言,“民告官”实在赢得太过容易,而追根溯源,还是由于涉事交警“处罚违停不贴条”的做法太过业余。如此低级失误被行政相对人抓住,当然是一告一个准。事实上,连续16次处罚都没有粘贴处罚通知,这或许已经不能算是“失误”,而更应该理解成“有意为之”或是某种散漫随意的“执法坏习惯”在隐隐发作。

  事实上,对任何一名交警来说,其培训、上岗伊始,就理当习得一系列基本的执法规范。比如说,《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就规定:“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这既是执法标准化的必要一环,也是交警履职最基础的规矩。在诸如此类最小儿科的程序要求上犯错误、栽跟头,是极不正常的。

  从2017年8月5日至9月9日,16次违停处罚,都没有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可以想见的是,参与有关执法过程的交警恐非一人,相关职能部门整体的程序合法意识以及执法理念、执法水平都应该被重新审视!耐人寻味的是,雷先生向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交警支队回应表示:“上述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这般颠倒是非,难道是对“程序合法”有误解?

  这起案件事实简单、对错立断,原本没必要走到行政诉讼这一步,在行政复议环节就应该知错就改、撤销处罚才是。可是很遗憾,当地交警支队并未秉持公允立场还雷先生以公道,而是不分青红皂白地对“自己人”护短。这一极不明智的处理方式,既失去了一个自我纠错、自我教育的机会,也放大了外界对于该部门“违规执法”的猜疑与焦虑……有网友就在质疑,处罚违停不贴条,是不是有诱人违法、谋取罚款之嫌?

  于执法者而言,在执行“基础性规定”上做手脚、动心思,是不可原谅的也是极不明智的。程序合法、实体合法说了这么多年,针对行政作为的合法性审查体系也不断完善,在此前提下,诸如“处罚违停不贴条”的小聪明、大失误,到头来只会自吞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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