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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工”的权益不能“悬空”

http://www.newdu.com 2019/2/28 东方网 王甄言 参加讨论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众多指派业务型、平台支付型互联网平台企业涌现出来,也吸引不少人加入快递员、外卖配餐员、网约车司机等“网约工”行列。但由于劳动关系难界定,这些新经济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面临诸多挑战。有学者指出,在当下制度中,劳动者必须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才能享受到全面的劳动权益,这种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捆绑的思路需要被重新审视。(2月26日《工人日报》)

  “网约工”属于新型工种,是对“平台+个人”的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的统称。随着“工伤”事件的劳动争议越来越多,尤其“网约工”群体越来越大,“网约工”同平台的关系也引起了广泛关注,“网约工”的身份引起了舆论和业界的讨论。

  对于“网约工”来说,当然希望与平台建立一种互认的“劳动关系”,即把“网约工”视为“平台(公司)”的员工,履行“平台(公司)”的责任,保障“网约工”的权益。但是,对于平台来说,以“新经济身份”为由,极力摆脱“网约工”身份上的“负担”,轻松赚钱。

  那么政府部门作为“中间人”,要起到“调解作用”,一方面认同平台与公司的差别和特殊性,适当给予宽松的环境,支持“新经济”发展,另一方面还要兼顾“网约工”的权益保障,责成平台适度保障“网约工”的权益,或者设置低标准的权益比例。

  显然,“新经济”要扶持,负担不能太重,否则,新经济跑不动,甚至被扼杀。但是,任何时候都要兼顾劳资双方的利益平衡,不能为了宽容、扶持“新经济”而漠视“网约工”的权益,留下一个社会问题。这可是一个庞大的群体,迟解决不如早解决。

  毫无疑问,不论平台有多少理由,也不论双方是什么关系,始终没有人可以否认“网约工”的劳动属性,因此,不论“网约工”的身份如何变化,仍然是劳动者。既然如此,“网约工”的权益和社会福利不能“悬空”。

  进而言之,既然“网约工”入驻平台,相当于同平台“签约”,要遵守平台的规矩,服务平台的管理,因此,“网约工”与平台属于从属关系,换言之,某种意义“网约工”已经是平台的“员工”,是不争的事实。所以,不论平台承认与否,“网约工”与平台的关系是斩不断的。

  基于此,“中间人”就要当好“裁判”,公正的认定双方的关系,是政府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政府部门要立规矩,责成平台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促进劳资双方的公平,促进关系的正常化,推动“新经济”发展规范化、正常化,不只是对“网约工”有利,也有利于平台稳定发展,还有利于正常关系的建立,社会治理更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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