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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善款”是对公益爱心的激励与回馈

http://www.newdu.com 2019/3/20 羊城晚报 木须虫 参加讨论

  2019年3月3日,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血液科收到一些特殊捐款,它们分别被338个信封包起来,并且每一个信封上都标明了信封里的金额和一些人的名字。经过询问捐款人王女士才得知,这些捐款本是5年前苏州市姑苏区新东方汽配城的商户们,得知她的孙女查出白血病却无钱医治后,自发组织的捐款。如今,王女士的家境也有所缓解,因此想偿还当年的善款,商户们却执意不收,并且想将爱心继续延续下去。(3月18日《扬子晚报》)

  严格来说偿还善款的表述并不准确,因为爱心捐赠是民事上的赠与行为,不是债务关系,因而无所谓偿还之说。当然,对于受赠者来说,这种点对点的捐赠,总会让人在情感上多了一份感恩之心,甚至觉得欠人一份情。

  王女士试图将5年前338户商户捐款一一偿还,只怕也是因为如此。而商户们的执意拒收并不意外,因为当初的捐赠本就是在人家遇到困难时尽一点绵薄之力,献爱心不求回报,这是公益爱心基本而朴素的社会心理,也是爱心公益能够薪火相传的内在动力。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王女士的做法是徒劳的,尽管只对捐赠者的回馈还略显狭隘,但也是对公益感恩回馈的具体表现,相信她的举动会让这些商户感动,增添他们参与公益爱心的信心,去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

  与偿还善款相比,转赠善款显然更可行,一者以原来捐赠者的名义进行再次捐赠,进一步放大了公益爱心的影响力,将公益爱心延续下去,二者行动本身是给公益捐赠造血,做大爱心的“池子”,让这些善款能够帮助到更多急需帮助的人。显然,转赠善款更符合公益“大爱”的原理,对受惠于公益最好的感恩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加入到公益的队伍中来回馈社会,如此给公益爱心添柴加薪,才会让公益爱心共济互助的特质得到充分体现。

  总之,“偿还善款”是对公益爱心的激励与回馈。尽管只是基于民间的朴素与自觉,但都是从民间层面为社会公益慈善规则的构建与完善在添砖加瓦,因为捐赠的特殊性,在如何对待捐赠和处分善款方面,法规无法一一廓清受赠者的责任与义务,更无法将对爱心的回馈变成刚性的义务,不过,公益爱心终究需要用心呵护,在不强求的语境下,鼓励和倡导受赠者转赠没有用完的余款以及在条件允许的情况参与社会公益,都是极其积极的导向,践行的人多了,变成了约定的规则,无疑更有利于构建公益爱心良好的社会土壤,这也是个案举动的意义所在。

Tags:“偿还善款”是对公益爱心的激励与回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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