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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版“我不是药神”带来的启示

http://www.newdu.com 2019/3/26 深圳特区报 沈彬 参加讨论

  对公众关注的“聊城主任医师开假药案”,3月24日山东警方做出了权威通报,已对涉事医生停止刑事侦查,这就意味着该医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警方查明:2018年4月,患者王某禹因患癌症,入住聊城市肿瘤医院。治疗期间,该院主任医师陈宗祥向王某禹之女王某青推荐未经批准的进口药“卡博替尼”用于治疗,并让其自行购买。王某青请求陈医生“介绍购买渠道”,陈医生将购买过此药的病人家属王清伟介绍给王某青。之后,病人家属从王清伟那里购得“卡博替尼”。警方查证,未发现陈医生从中牟利,与药品销售人员也不存在利益关联,且“没有证据证明王某禹死亡与该药有直接关系”;其行为虽属违法,但尚不构成犯罪。

  去年大热的电影《我不是药神》,第一次将确有临床疗效的“进口假药”的使用问题,呈现在公众面前,也引发过热议。这次的“聊城主任医师开假药案”堪称一场线下版的“我不是药神”,再一次揭示了患者、医生、“卖药人”之间的矛盾以及相关的法律争议。

  按《药品管理法》规定,卡博替尼的确是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的进口药物,属于“假药”,但又不属于普通意义上不法奸商掺假作伪生产的假药。这些药品因其背后复杂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药品进口的复杂程序等原因,而不能合法进口到我国用于临床治疗,但其药效能有一定的保障,因此其社会危害性不能混同于普通假药,在法律处理上应做出区别对待。

  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这次聊城警方也是严格依法办案,遵从两高司法解释的指引,抓住卡博替尼是“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这个本质,没有“眉毛胡子一把抓”将此案按照普通“假药”案来定案,体现出了执法智慧,也是实事求是的态度,为此类案件的公正处理树立了一个好标杆。

  现实中,很多医生都会遭遇到陈宗祥医生这样的困境:病人已经病入膏肓,然而却承受不起合法药品的价格以供治疗,面对病患求生的眼神以及家属的苦苦哀告,对医生的仁者之心和职业伦理的确是一种煎熬。如果医生严格“公事公办”,完全可以规避自己的职业风险,但病患就会少了一丝生存的希望;当然,也要防止出现另一种极端,就是医生与相关利益集团勾结,利用职业身份贩卖假药。

  所以,对于此类案件应该做出“精准”定性:如果医生只是提供相关药品的“建议”及“介绍购买渠道”,并没有从中渔利,就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和相关行政责任,因为其行为并未违背医学伦理“不伤害”和“行善”的原则。如果医生确实从销售假药中牟利,也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不同的处理。此外,卫生执法机关也需要对频频发生的“我不是药神案”提供各种详细的指引,让医生不用在良心和职业风险之间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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