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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权”写入民法典?这一建议值得点赞

http://www.newdu.com 2019/4/24 东方网 堂吉伟德 参加讨论

  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时,部分委员建议,“休息权”应写入民法典人格权编。委员李钺锋表示,人格权编草案第2章为“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作了规定,建议在此基础上增加“休息权”,修改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和休息权”。(4月22日新京报快讯)

  英国有句谚语:健全的身体比皇冠更有价值。我们也常说: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宪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休息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理应受到尊重和保护,得到执行与落实。但在实际中,职工的休息权并未得到有效的保障,“五加二”“白加黑”和“晴加雨”成为一些行业常态,根据武汉科技大学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张智勇及其团队在2018年11月发布的“关于职场行为与疲劳状况”调查报告,目前,超过八成的劳动者承受一般或更高的精神压力和身体压力,处于过劳状态。

  休息与否应由劳动者自己来决定,任何以工作任务附加或者考核引导的做法,都是对这一权利的粗暴干涉与践踏。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也有放弃休息的自由,这种自由度不应受到外界的左右和干扰。

  现实中,“带病坚持工作”、“轻伤不下火线”、“革命加拼命,工作不要命”加班和透支,被作为一种价值标准被倡导,人为的忽视了对休息权的尊重与保护,以至于有些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强制其休息时,在情感上一时还无法接受。正在这样潜移默化的影响下,《劳动法》实施多年后,休息权的保护现状依然差强人意。在此语境下,民法作为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列入休息权,并与“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一样作为人格权的重要构成,体现了对这权利的高度重视,并有利于这一权利真正得到落实。相反,若在如此重要的一部法律体系中,居然没有休息权的实质规定,显然不符合其的功能定位与作用发挥。

  没有休息权,就没有健康权、身体权和生命权,这是一种互为因果的逻辑关系。自然,也只有让休息权获得了保障,则至高无上的生命权才不会成为空中楼阁。“休息权”写入民法典人格权编,这一逻辑关系才会更加完整。同时,有了法律层面的要求,一方面可以形成更大的社会共识与群体基础,有更为广泛的舆论导向与价值引领,最终形成强大的社会自觉性,不断提高社会监督的效力;另一方面,有了法律层面的保障,对于权利的保护与义务的约束,可以形成双向促进效应。劳动者可用法律为武器更好的保护自己,而用工单位也会因为侵犯权利而付出代价。最终,法律兜底和法治支撑下的休息权,最终才会成为一种企业文化,一种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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