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山东省教育厅官方微博消息,近日,网曝“东明100多名学生疑成绩差被强迫不能参加中考”,引起媒体和社会广泛关注。菏泽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进行了严肃查处。各地要从中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正确宣传解读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政策,严禁强制初三学生分流和剥夺学生中考权利。(4月21日《新京报》)
禁止部分“差生”参加中考,劝说“差生”读技校,乍一看,是关爱“差生”,实则是分流“差生”,不让其参加中考。殊不知,公民受教育权是《宪法》、《教育法》等法规中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初中生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享有国家义务教育的权利,既有读书权,也有考试权,学校怎能随便分流“差生”,变相剥夺“差生”的中考权呢?
须知,剥夺“差生”的中考权,让他们丧失了平等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违背了有教无类的义务教育宗旨,侵犯了“差生”的人权,理应查处。试想,学生读了9年书,学校连中考的机会都不给他们,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吗?学校领导也有子女,假如被分流的是自己的子女,别人剥夺了他们的中考权,你们将作何感想?
学习成绩差,只不过是考不考得上高中的问题,与能不能参加中考没有直接关系。而中考对每个学生来说都是人生中一次难忘的经历,是学生的正当权力;考试的意义不仅仅是为了升学,更重要的是给学生一次自己决定自己命运的机会,让他们享受应有的人权。一旦这种人权被剥夺、被侵犯,将会对学生未来一生产生不良影响。何况,初中生一般都是十五岁左右的孩子,自尊心又强,他们正处在理想连连、风华正茂的时候,像这样剥夺他们的中考权,对他们幼小的心灵无疑会形成一种伤害,对他们的人格与尊严也是一种侮辱。
著名的教育家陶行知说:“只有不会教的老师,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学生的学习成绩不好,也有老师的责任,首先反思的应当是老师。而今,老师不进行反思,反而禁止“差生”参加中考,侵犯“差生”的人权,这种“伪教育”该休矣。
可怕的是,这种现象并非孤立的个案,不同地区的多位学生在贴吧反映这类情况。殊不知,早在2010年6月。教育部就发文通知,强调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劝说学生放弃中考,强调升学考试要以人为本,尊重学生的意愿,坚决防止地方和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不管该校是否是在追求升学率,从法律的角度上讲,剥夺“差生”的人权,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侵权行为成立,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是必要的,但更必要的是,治病要治根,厘清应试教育的弊端,并采取跟进对策,营造公平、宽松的教育环境,大力发展均衡教育,防患于未然,才是关键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