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期间,一户外自驾车队开车至四川甘孜格聂神山景区“格聂之眼”碾轧植被造成破坏。有关部门要求该车队到理塘县格聂管理局驻地做出解释,公开道歉和开展恢复草地工作。(5月6日《成都商报》)
格聂神山位于四川省理塘县热柯乡,“格聂之眼”是一处天然湖泊,位于高山草甸之上,又被称为“地球表面上的一滴眼泪”,生态环境非常脆弱。自驾车队碾轧“格聂之眼”植被,严重破坏了当地脆弱的生态环境,对脆弱的高原生态是致命打击,恢复起来相当困难。
如此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不文明旅游行为,显然不能止于公开道歉和恢复草地,还必须依法给予处罚,切实提高碾轧“格聂之眼”植被这类不文明旅游行为的违法成本。因为从法律角度说,景区部分区域属海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游客违反格聂神山景区管理部门发布的游览告知和工作人员进行的口头告知,自驾车碾轧“格聂之眼”植被实质上是一种违法违规的行为,而不只是不文明行为。
《旅游法》第十三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格聂神山景区穿越活动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禁止一切单位或个人进入格聂神山景区内开展非法穿越活动。凡未登记备案、未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无高山向导的个人或团队,一律视为非法穿越活动。格聂神山景区游览通告中则进一步明确告知,请勿随意抛撒垃圾,请勿随意驾驶车辆在草原行驶,请勿随意停车。请善待景区内的动植物资源,除了您的脚印,请什么都别带走。游客不听告知,擅自驾车碾轧“格聂之眼”植被,显然违反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此,遏制游客擅自穿越自然保护区、破坏生态环境的旅游行为,必须提高其违法成本,不仅要加大经济处罚力度,而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用罚款方式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