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不报谎报安全事故与有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却是一件主观性很强的事,也容易给“暗箱操作”留下空间。因此,有关方面有必要借鉴“醉驾入刑”即对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一律纳入刑事制裁范围的规定,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一律入刑。
对不报或谎报安全事故的事,公众并不陌生。据《法制日报》报道,河北省蔚县曾在9年内发生两起瞒报矿难的事件,其中一起矿难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另一起则导致34人死亡、1人失踪。掩盖事故、粉饰太平,成了有的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优先选择。
不报或谎报安全事故,不仅是对逝者的不敬,更可能导致救援延误,也不利于相关行业吸取教训、筑牢安全防线。近日,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其中明确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为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案件。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涉嫌安全生产犯罪,这样的措辞其实是对法律规定的重申。我国刑法第139条载明:“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再一次申明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的可能后果,对于扭转2019年开年以来的事故多发势头、保障事故救援到位、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具有“上紧发条”的作用。
对于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的定罪量刑,还可以更加严格。按现行规定,不报或者谎报安全事故,在贻误事故抢救并构成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下,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需要负刑事责任。而对于严重情节和特别严重情节的界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需要达到相应条件,比如,“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一种严重情节。这样的规定,本义当然是为了罪刑相适应,但是,判定不报谎报安全事故与有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却是一件主观性很强的事,也容易给“暗箱操作”留下空间。因此,有关方面有必要借鉴“醉驾入刑”即对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一律纳入刑事制裁范围的规定,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一律入刑。
刑事处罚因为涉及人身罚,无疑应当慎重,因此,修改刑事处罚规定也需要一个过程。在更加严格的刑事处罚规定出台之前,还得织密“制度之网”,在事故发生单位和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头顶悬起一把“重剑”。不报或谎报安全事故,打的是逃避或减轻责任、保住“乌纱帽”等“小算盘”。只有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顶格罚款、责令停产甚或永久关停,对监管单位相关责任人在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罚选项中选择与其责任相匹配的最高处罚,才能让相关责任人慑于“制度重剑”威力而自觉打掉心里的“小算盘”,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