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唐女士花40多万买的奔驰,车架号遭改,起诉4S店。一审判决认定4S店构成欺诈,判退一赔三。但二审法院认为,车辆未对其日常使用造成不利影响,不涉及较大的财产利益,推翻了一审部分判决,酌情判令4S店赔偿5万元。目前,唐女士的车已经因为无法办年检,被交警扣押。(5月8日《澎湃新闻》)
作为普通民众,需要尊重法院的判决,这是基本的法治修养。但汽车4S店篡改车架号,并出售给顾客,不构成欺诈消费者,这样的判决实在让人无法心服口服。相反,如此判决难逃断糊涂案之嫌。因为从法律角度说,汽车4S店篡改车架号,直接导致车主购买的汽车无法通过车检,并遭到交警部门扣押,给车主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这显然属于欺诈行为,理所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三倍价款的赔偿。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五条,有“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情形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篡改价值40多万元奔驰车车架号,使其上不了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也不予理赔,这无疑直接给消费者造成了经济损失。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也规定,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行为,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可见,如果汽车4S店篡改汽车车架号都不涉及较大的财产利益,不算欺诈消费者,什么样的行为才算欺诈消费者?事实上汽车4S店篡改奔驰车车架号并对外销售,以及用粉笔涂抹一下被篡改的车架号,就能让篡改车架号的奔驰车顺利通过车检。这不只是简单的民事侵权行为,背后更是涉嫌违法犯罪,必须依法对篡改奔驰车车架号的4S店以及帮助篡改车架号汽车通过车检的车检机构给予处罚,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行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再者,我们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这辆篡改车架号的奔驰车究竟从何而来,其来源是否合法,是出过交通事故的车辆,还是走私车、盗抢车,公安机关必须调查清楚,依法处理。因为一般说来,篡改车架号的车辆基本上来路不明,背后极有可能存在犯罪活动。可以说,4S店篡改车架号的行为如果不予以严惩,不提高这种行为的违法犯罪成本,很有可能助长和纵容汽车4S店篡改车架号、发动机号等行为,届时将后患无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