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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零口供”案件办成“铁案”

http://www.newdu.com 2019/5/16 东方网 刘天放 参加讨论

  2018年8月,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院一审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熊伟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判处被告人田新朝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此后,被告人熊伟向南昌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日前,南昌市西湖区检察院收到南昌市中级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书,一审判决生效。

  本案从案发到庭审,一直“零口供”,因为犯罪嫌疑人熊伟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再到法院审理过程中均辩解其与案件无关,称不知道公安机关为什么要抓他,自己没有任何贩卖毒品的事实,当时在案发地点是在等朋友吃饭,上前询问出租车费用是以为朋友来了,想为朋友付钱。然而,经过精细的审查证据,还是发现了关键连接点。

  该案中运输毒品、贩卖毒品的上线均没有被抓获,熊伟就是接货人只凭警方的直觉。虽然熊伟有吸毒前科,警方抓获他时,当场在其身上还查获疑似毒品若干,但也并不能证明他参与了此次犯罪活动。不过,警方还是根据一个电话号码锁定了熊伟与该案有关的关键证据,使该案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去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增加的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依法从宽、缺席审判等,更好体现了惩治犯罪与尊重保障人权相结合,更加成熟,也加快了司法审判以及处理积压案件,有利于减少司法成本,提高办案质量。

  总体看,我国现阶段的刑事案件依然是“重证据、轻口供”的原则,即使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承认有罪,但没有证据证明有罪,法院也要根据证据材料判决。而即使犯罪嫌疑人不承认有罪或者保持缄默,而侦查的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有罪,法院也就能根据证据材料有权作出有罪判决。

  而即便是在接受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一种证据形式的情形下,该项证据的证明力能够到哪里,还是需要由法官结合案件情况,尤其是结合其他证据推断犯罪人是否有罪。为了让案件经得起推敲,不至于产生冤假错案,这本身就要求无论是侦察机关、检察机关还是审判机关,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依法行事,实现对案件认定的完整证据链,使得证明力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高度。总之,“沉默权”并非无限,而司法实践中,当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把“零口供”案办成“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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