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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把“为公”当做违纪违法的挡箭牌

http://www.newdu.com 2019/5/16 红网 赵耀世 参加讨论

  2019年2月20日,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高亭镇塘墩村党支部原书记方轮迪,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一个村民眼里曾经年轻有为的“好支书”,怎会落到这般田地?事情还要从几年前说起。(5月13日 《中国纪检监察报》)

  从表面看,方某遭受处罚略带委屈,实质则不然。即使方某没有占用买卖参保指标的一分钱,但他的行为却构成了违纪违法。毕竟,参保指标涉及国家利益和众多老百姓的利益,它不是个人或部分集体的福利。作为基层的“关键少数”,明知买卖参保指标不合规、不合法,还要顶风暗箱操作,最终遭受处罚一点也不冤枉。

  更为重要的是,在上级部门明令整改的过程中,方某依然在打着“为公”的幌子玩起了“太极”。固然,一百多万的收入对村子的发展大有帮助,但发展要尊重公平原则。参保指标的下发,是为了让符合标准的群众享受到政策红利,塘墩村的做法显然是在执行政策上走了样。正是如此,在得到举报后,有关部门两次责令整改,并依法处罚主要负责人。

  在被留置后,方某才认识到“为公不犯错”的思想是错误的。不管方某的初衷再怎么朴素,都没有跳出“小我”的怪圈。现实中,有很多案例归根结底都倒在了不能真正做到“一心为公”上。为村集体谋利益的确也是为公,但方式要体现公开公正、有法可依。像方某的做法,纵使经过了集体决议,都是违背“为公”要求的。

  “公则四通八达,私则偏向一隅”,真正为公没为公,老百姓最有发言权。买卖参保指标一事,遭到两次群众举报,说明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心里是有杆秤的。如果是那种真正“一心为公”的行为,相信绝对不会有这样的下场。所以,任何掩饰下的“为公”行为都是对“为公”二字的错解。

  因此,公是公,私是私,公私不能混为一谈。作为基层干部,有一颗为民服务的公仆心值得肯定,但作为时要时刻维护好国家、社会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当正确认识了权力和行使了权力,“一心为公”才能换来老百姓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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