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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名权利保护的机制问题如何解?

http://www.newdu.com 2019/5/16 东方网 殷骏 参加讨论

  近日,清华大学诉江西省多家“清华幼儿园”的事件引发热议。实际上清华大学为维护商标权、反对不正当竞争,已上诉了多家名称带有“清华”的企业、机构并胜诉,如“清华琴行”、“清华教育培训”、“长沙清华涂料”等。其领域不仅包含注册商标时的“学校(教育)、培训”服务,还包括了科技公司、建材公司的商标权争议。因此,在此次清华大学诉讼多家侵犯商标权的清华幼儿园事件中,可以说是有充足法律基础和判决先例依据的。

  而比案件的输赢更为关键的是,对于校名权利保护机制问题。正如许多网友所调侃的那样,如果清华大学要诉讼“清华幼儿园”,那“剑桥幼儿园”“牛津幼儿园”都该瑟瑟发抖。其实,这种使用知名学校名称的情况较为普遍,那么如何保护校名权利就值得在法治框架下讨论。

  目前我国公立高校由政府编制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要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而民办高校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在企业名称审核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本不会考虑对现有校名侵权的问题,这在客观上为某些企业“傍校名”提供了机会。当然,高校还可以选择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维护自己的校名,但由于“傍校名”者往往与高校处于不同行业,两者不存在竞争关系,因而很难界定为不正当竞争。而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制度可用于保护校名,但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和标准主要从企业的角度考虑,而高校不参与商品的产销活动,因此很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就得不到扩大范围的保护。

  校名作为名誉权保护同样存在法律困境。《侵权责任法》将名誉权列入民事权益的范畴,《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保护名誉权的具体规定,然而保护校誉都有其局限性。在侵犯名誉权的方式认定上,《民法通则》限于侮辱和诽谤两种方式,《反不正当竞争法》更是仅限于诽谤的一种方式,在大多数的高校校名被侵权的案件中,侵权者往往是看中高校校名的巨大商誉而“搭便车”牟取收益,并不是以侮辱、诽谤的方式侵害高校名誉权,故以名誉权保护高校校名在认定名誉权侵权时也存在一定难度。

  那我们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护高校校名的合法权利呢?第一是,国家职能机关和各著名高校切实增强校名保护工作力度。工商管理机关在企业登记工作中,严格把关,对含有高校名称的企业登记名称,要予以认真审查,坚决纠正侵犯高校名称权的行为,广告审查机关应切实履行审查职责,坚决刹住广告活动中发生的侵犯高校名称权的行为。第二是,成立学校控股的资产经营公司来统一经营和管理校名商标。设有专门的市场营销及商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名称、标识和注册商标等的分类管理和使用。清华大学可以把“清华大学”这一驰名商标的所有权转让给清华大学控股有限公司,其它与学校有资产关系的企业均不再冠以“清华大学”名称。学校享有清华大学这一高校名称权,使“商标化的学校名称和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校名”本身相互分离,分别受到法律的保护,此举更有利于发扬清华大学长期积累的声誉和品牌。三是,进一步完善驰名商标的认定,保障非营利性高校的驰名商标判断条件。可以考虑区分营利性主体和非营利性主体分别设置驰名商标认定条件,构建非营利性主体的特殊驰名商标体系,这样才能进一步符合及满足公益性事业单位保护其名称权的现实需要。(作者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社会研究所所长、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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