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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就会“不犯错”?

http://www.newdu.com 2019/5/16 红网 向秋 参加讨论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有严格规定,岂能随意出售指标?”“买卖参保指标,不知道是违法行为吗?”在证据和纪法规定面前,方轮迪这才幡然醒悟,原来自己一直自以为“为公不犯错”的行为,已经对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5月13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2015年3月,面对征地后的121个剩余参保指标,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高亭镇塘墩村时任党支部书记方轮迪,提议并先后主持召开了塘墩村党支部支委会议、村“两委”班子扩大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等会议,最终经集体讨论决定,将这121个指标以每个1万元的价格出售,出售指标的收入纳入村里的集体收入。2019年2月20日,方轮迪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对于出售剩余参保指标问题,方轮迪当时认为,“我们不贪不占,一心为公,也经过了集体决议,即使以后出现问题,也能说得清楚。”他把“为公”当成了“不犯错”的金钟罩。可“为公”当真就会“不犯错”?

  实际上,“为公”犯不犯错,一方面要看有没有违反法纪。对公职人员而言,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有严格规定,随意出售指标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方轮迪作为村党支部书记,随意出售本该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的基本养老保险,根本没把党纪国法放在眼里,是藐视法律,肆意践踏法的表现。“为公不犯错”,只是其一个看似聪明的说辞,实则是一种不健康心态的萌发,是企图为自己“掩耳盗铃”编织的美丽借口。方轮迪违反纪律和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滥用职权,显然犯了错误。

  “为公”犯不犯错,另一方面,还要看有没有用权失范。全面从严治党,要求领导干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对权力进行有效约束,防止权力失控、行为失范。方轮迪以“集体决议”形式作出出售参保指标的违法决定,用权任性、失范,不仅损害了群众的利益,更严重败坏了党风政风,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尽管方轮迪一心为村里谋福利的初衷看似朴素,但“经集体决议”“钱没进自己的腰包”绝不能成为他减轻罪责的“砝码”。

  村干部直面群众,是党的政策的直接执行者、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引路人,“官”虽不大,但行使的权力却涉及方方面面,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只有带头遵守法纪,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这样才有“为公不犯错”。

Tags:“为公”就会“不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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