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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中美:善用反垄断工具维护市场作用

http://www.newdu.com 2018/3/9 爱思想 王中美 参加讨论

    核心观点:反垄断最初的诞生是基于微观经济学的理性,而不是“报复”和“均贫富”等与社会正义概念相关的某些情绪性反应。中国的反垄断起步没有多少年,但是社会已经积累了许多非正常的垄断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将反垄断始终控制在维护竞争的轨道内,是一项重要的命题。
    进口汽车、高通、微软……最近一段时期,有关部门反垄断调查动作频频,一众外资巨头被纳入到价格垄断的调查范围内。在此之前,发改委曾对64家银行分支机构处以8.25亿元反垄断罚金,对依视路、尼康等7家眼镜镜片生产企业反垄断罚款1900多万元。此轮反垄断浪潮针对垄断企业的操纵价格行为,打击高额垄断利润,反映了监管部门维护市场竞争的强烈意图,获得市场的普遍好评。另一方面,因为调查对象大部分是外企,关于所谓“歧视性执法”的问题也引起关注。
    目的是维护竞争而不是仇恨垄断
    反垄断不是万能的,更不是“有垄断就反”,这是一个需要普及的概念。社会公众的普遍情绪是自然地“仇视”强者,但情绪化的“正义”是无助于培育理性法治的社会秩序的。反垄断最初的诞生是基于微观经济学的理性,而不是“报复”和“均贫富”等与社会正义概念相关的某些情绪性反应。中国的反垄断起步没有多少年,但是社会已经积累了许多非正常的垄断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将反垄断始终控制在维护竞争的轨道内,是一项重要的命题。
    以目前风生水起的价格垄断调查而论,垄断地位本身并不能判定企业违法,只有存在横向定价协议、分割市场、纵向零售价格维持等垄断行为,才能被认定违法。以进口汽车为例,如果仅以其定价高于其他国家同款车型定价,是不能判定违法的,因为企业的定价策略中不只包含成本,也包含对市场需求和承受力的考虑,在中国定价高有其供不应求的供需杠杆因素影响。但是,如果能确切证明其零配件价格虚高(据称全部零配件可买12辆整车),那意味着企业利用其垄断地位对固定后的消费者的后续需求索取高价,则应当被认定为垄断价格行为。
    反垄断是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工具 
    我们在过去30多年开放过程中,并不善于使用反垄断工具。在20世纪90年代,大量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通过行政性或商业性的强行并购,中国的许多本土品牌都是在那一时期消失。之后凭借雄厚的资金实力,跨国公司迅速占领了包括日化、快消、大型零售等诸多细分市场。当时反垄断法的出台,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跨国公司的许多并购、投资和竞争行为都有垄断之嫌,而无约束办法。2008年的《反垄断法》自出台时便被寄予厚望。
    但是在此后近三四年的时间内,除了零星披露的并购审查案,反垄断执法从未成气候。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中国的外资审查和管理机制被认为已经一定程度地管控了外资在华的商业准入。随着改革和开放的进一步推行,政府管理机构意识到,一方面,审批制要逐渐缩小范围,负面清单管理就是一种尝试,另一方面,管理的重心要转移到事中事后监管,而反垄断法除了并购审查外,其他都是事中事后执法手段。所以,从2013年开始的一系列价格垄断调查与罚款,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政府管理经济思路的转型。通过反垄断对企业的市场行为加以干预,这是更符合国际普遍做法的,也具有法治市场的转型意义。
    美欧的一些媒体提出中国近来反垄断对象聚焦于跨国公司,是否有故意歧视之嫌?尽管执法的顺序仍是一个需要斟酌的问题,但最核心的原因还是在中国非行政性垄断市场中,外资是主要的垄断者,他们成为反垄断对象概率本来就更高。
    反垄断调查的法治前景值得肯定
    反垄断调查针对的行为分为四种:反垄断协议、滥用市场垄断地位、经营者集中和行政垄断。除了经营者集中的事前审查外,其他的反垄断调查都是事中事后监管。目前集中曝光的反垄断调查仍然集中在价格垄断问题和并购审查,更多的如滥用市场垄断地位、分割市场协议、纵向垄断等都未见相应行动。在美国和欧洲,对垄断企业的许多巨额罚款一定程度地肃清了市场障碍,规范了市场行为。中国转向反垄断调查,始终是一个比“约谈、内部分议”等更具有法治前景的趋势,值得肯定和加强。
    目前我国企业信用体系和信息共享系统还未完全建立起来,如何及时发现垄断事实和限制竞争行为,是反垄断执法体系中亟待解决的问题。除了信息监控外,举报和定期市场调查是发现限制竞争行为的日常监控途径。
    尽管取消事前审批,引起很多对风险控制的担忧,但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最终要让市场决定优胜劣汰,只有整体性风险和经济安全问题才应当让政府来管。所以,不能认为事前监管现在空白了,就可由国家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来填上,这两者的使用要控制在“尽量少”的范围,它们是非常规手段。
    事实上,中国目前对并购的反垄断审查,99%以上是通过的,但企业往往不能尽快地得到通过审查的直接书面通知,而必须等到审查期限届满后没有收到进一步通知才推定已通过审查。因此,必须提高国家安全审查和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的效率和透明度,增强投资环境的可预见性,进一步增加投资者的信心。这也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根本要求。
    (作者系上海社科院世界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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