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俏彬:以财政金融驱动我国科技创新战略
相当长一个时期以来,我国经济增长主要是依靠劳动力、资本、资源等要素投入,这种方式已难以支持我国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要点之一,就是要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由要素投入向创新驱动转型升级。为此,必须全面实施创新驱动战略。
熊彼特曾经指出,创新既可以是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市场创新,也可以是资源配置创新和组织创新。对于我国现阶段而言,创新的核心是大力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重中之重是大力促进科技成果向市场、向产业的转化,要点则是要将企业塑造成创新的第一主体。
我国财政和金融两大系统历来十分注重对于科技和创新活动的支持,早在1986年就开始实施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即“863”计划)、1997年实施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即“973”计划)等。在这个过程中,财政科技投入不断增加,支出形式不断丰富,已形成了财政拨款、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担保、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参股风投等多种方式,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科技事业的全面进步。金融方面,通过提供银行贷款、担保、上市等方式,扶持和壮大了一批高科技企业,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增添了强劲动力。
随着形势的发展,现行支持科技与高新产业发展的财政金融政策也显示出一些问题,不能满足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全面实施创新驱动的要求。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财政科技拨款管理分散,使用方式刻板、投入对象单一
在现行体制下,庞大的财政科技资金分散在相关部门,使用时根据各自的重点工作分散投入,彼此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大大降低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从资金使用的方式上看,占比重最大的是无偿拨款,其他更灵活的、有杠杆效应的资金方式,如贴息、担保等使用不多,而且能得到财政资金支持的主要集中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一般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无法问津,资金的乘数效应很低。
2.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尚不能适应企业创新的需要
主要表现在:一是缺少覆盖全社会的企业征信体系;二是银行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门槛较高,创新企业求贷无门;三是以无形资产融资的金融服务体系很不健全;四是保险业在创新中基本上还没有发挥作用;五是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有限,高新企业上市的“玻璃天花板”比较明显。
3.在财政金融的交叉结合部存在大量的政策空白
各方公认,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属于“强位弱势”的部门,理论上是国家政策性金融重点扶持的领域。但是,目前我国几乎不存在完整的政策性金融体系,对科技、创新实施支持的各类政策性金融手段分散于各个地方财政手中,规模小且不稳定。
要将创新升级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核心动力,实现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就必须以一种系统性的思维来整合现行财政金融政策,按既尊重科研规律、高新技术产业本身的特点,又符合公共财政基本要求、金融体系内在诉求的原则,分别对应、匹配不同的政策工具和企业的创新需求,将政策支持覆盖到基础研究、发明创造、开发应用、产业化的全过程之中,以收综合、整体之效。
1.找准财政支持的着力点,不断创新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式
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的主要职能是弥补市场缺陷与市场失灵,因此对科技投入的重点应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基础研究领域,二是应用研究过程中受益范围相对较广的关键、共性技术突破、科研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等一般不宜直接向企业投放资金的领域。对那些必须支持的领域,可以考虑更灵活的资金使用方式,如担保、贴息、参股等有偿(但低成本)方式来代替单纯的财政投入,以维护公平、防止道德风险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对现在很多地方政府通过创新投资基金方式向企业注入的资金,也要建立相应的资金回收机制。另外还要扩大财政资金扶持的范围,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原则上不应分企业所有制和企业规模大小,应当一视同仁地进行支持。另外,要认真梳理支持高新企业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政策着力点,从单纯的为企业降低成本转移到驱使企业进行研发、成果应用、市场化的方面上来。
2.适应科技型企业特点,不断推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
与一般企业相比,高科技型企业通常规模小、知识含量高、市场风险较大,与金融机构经营中必须贯彻的 “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原则有着矛盾和不协调的方面。因此,双方之间的有效对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能否不断创新、能否跟得上日新月异的科技企业业态的变化。以银行贷款为例,可针对高新企业实物资产较少、知识产权密集的特点,开发出符合科技企业特点的新型信贷品种,如股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外包贷款、并购贷款、认股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贷款、订单质押融资,以及产业链融资等。债券方面,可针对高新企业通常规模较小的特点,开发出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债权基金等,实现对其的债权融资支持,帮助广大中小型科技企业有效解决融资难的老大难问题。资本市场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创业板市场、早日开放中小板市场,同时积极推动未上市股份转让市场的发展,增加高新企业直接融资的比重。
3.适时恢复政策性金融体系
如前,科技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理论上应当是一国政策性金融扶持的重点。在我国政策性金融整体缺失的背景下,各地政府综合运用财政资金,对各类创新活动进行了注资、担保、贴息等,在一定程度上代替了政策性金融的功用,对当地的高新技术产业起到了一定的支持作用。但是,这种以地方政府为主体进行的“准政策性金融”活动,一方面规模小、不稳定,另一方面其范围仅局限于某一行政区之内,流动、重组、优化配置的效果都很差,不仅不能代替全局意义上的政策性金融,而且还人为造成了市场分隔、要素流动不畅的后果。这也再次彰显了政策性金融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应及早考虑重新恢复我国政策性金融体系,为科技发展、企业创新提供稳定的政策支持。
4.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收益
企业是创新活动的天然主体。要充分发挥企业在我国产业升级换代、高新技术发展中的中坚作用,除了为其提供财政金融方面的支持之外,还必须同时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创造出一整套科技成果权属、收益分享的新型机制,同时切实保护企业家的合法经营所得。唯其如此,才能为全社会的创新活动提供不竭的动力来源。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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