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勋:市场是自由与公正的天然盟友
(按:本文刊于《东方早报·上海经济评论》2012年10月16日,发表时略有删节,这里是全文。)
在其新近发表的“贫穷、自由与公正”一文里,周保松先生对质疑的声音做了些回应,并继续批判市场自由主义。他称:“市场自由主义不仅无法保障每个人在市场享有平等的自由,同时更会导致严重的社会不公正。”(见《南风窗》2012年第19期)
毋庸置疑,在这个对市场充满疑虑甚至大加挞伐的时代,周先生的看法颇有吸引力,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市场的观念与实践均遭到严重扭曲的社会里。市场自由主义真是自由与公正的敌人吗?我的看法恰恰相反,它是自由与公正的天然盟友;逾越本分的利维坦,才是自由与公正的真正敌人。
市场自由主义主张什么?
周先生对市场自由主义的责难,部分地源于他对这一理念的误解。譬如,周先生说:“市场自由主义对国家有天然的戒心,所以主张严格限制其权力,并将一切交给市场……。”前半句没错,但后半句出了问题,因为市场自由主义从未主张“将一切交给市场”--至少就我所理解和支持的版本而言。相反,它认为,除了国家和市场之外,还存在着公民社会,且其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在市场自由主义看来,市场的主要任务是提供(部分)私人物品--比如面包、电脑等,公民社会的主要任务是提供(部分)私人物品和(部分)公共物品--比如救济穷人或者举办慈善事业等,而国家的主要任务则是提供市场和公民社会均无法提供的(其他)公共物品--尤其是国防、治安、司法等。这三者同等重要,并行不悖,各自在自己的范围内发挥着相应的作用,并且,如果市场或者公民社会能够提供的物品,不应通过国家来提供,因为国家的组织和运作方式使其不可避免地带有强制性--而这是自由与公正的最大威胁之一。
市场自由主义与左翼自由主义--周先生曾使用此语并认同其理念--的根本区别之一在于,前者主张,属于市场和公民社会的领域,国家不应当干预,且国家的行动应降低到最低限度,而后者则主张,市场应当受到国家的干预,国家的行动不应局限于提供市场和公民社会无法提供的公共物品。二者之间分歧的核心是,国家的边界究竟应划在何处?出于对权力、强制和暴力的担忧,市场自由主义对国家怀抱高度怵惕之心,认为市场和公民社会能够完成的任务,不应该让国家介入。出于对市场和民间的不信任,左翼自由主义对国家颇有好感,认为国家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应该通过强制进行再分配等。简而言之,前者更相信市场和公民社会,更相信平等自愿的交易与合作;后者更迷恋国家的作用,更迷恋通过权力和强制实现财富平等等目标。
作为批评市场自由主义的证据,周先生说:“今天的民主国家,真的彻底奉行这种主张的,少之又少。”在这里,周先生将经验判断与价值判断混淆在了一起。有多少国家奉行市场自由主义,与这种主义是否站得住脚或者是否合理,完全是两回事。哪怕没有一个国家奉行它,丝毫不影响其在理论上的自洽性或者伦理上的正当性,正如,哪怕没有一个国家奉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丝毫也不影响其正当性一样。在一定程度上讲,市场自由主义是一种理想,一种珍视自由的社会治理理想。在这个大多数国家都奉行凯恩斯主义的时代,这种理想受到冷落不足为怪。
周先生说:“欧洲许多民主国家高税收高福利,市场自由受到不少限制,却很少人会因此说它们不是自由社会。今天的中国享有相当高程度的经济自由,却很少人会因此说它是自由社会。”“自由社会”当然意味着,一个社会中不仅有市场自由,而且有周先生提到的言论、结社等公民与政治自由。尽管二者并非“蕴涵”关系,但二者并非毫不相干。如果周先生所说的“市场自由”意味着私有产权和契约自由受到良好保护的话,那么,市场自由受到严重限制甚至被取消之后,公民自由和政治自由恐怕也难以受到保障,因为私有产权是个人获得独立、尊严、自治之基础,契约自由乃人们自愿合作与共治之前提。历史上的命令经济或者计划经济尝试,无一不是通往奴役之路。值得强调的是,对“自由社会”的衡量,一方面应看一个社会是否满足最低的门槛,另一方面应看满足这一门槛之后的程度差别。这意味着,不仅存在着“自由社会”与“非自由社会”的区别,而且在“自由社会”的群体内部,亦存在着自由程度的不同。
依此逻辑,欧洲的高税收高福利国家之所以还被认为是自由社会,系因为其市场自由受到的限制程度有限--私有产权和契约自由尚未受到根本性的动摇,与中国的市场自由受到限制的程度根本无法相提并论。这一点,只要我们看看一些智库发布的各国经济自由指数排名,便一目了然。譬如,美国传统基金会和《华尔街日报》2012年对全球179个国家经济自由的排名中,尽管欧洲的福利国家几乎都位列10名之后,但基本都排在前50位,而中国则排在第138位--属于“基本上不自由”(mostly unfree)的群体。加拿大弗雷泽研究所领衔完成的2012年世界经济自由指数也大致相同,中国2010年的经济自由度在144个国家中排名第107位。可见,当周先生说“今天的中国享有相当高程度的经济自由”时,表明他对中国的经济现状了解不够。
其实,即使没有这种排名,凡是生活在中国的民众也不难感受到经济和市场受到控制的严重程度。比如,这里的私有产权几乎得不到有效保护,强征强拆的事件频繁发生。再比如,石油、电信、电力、银行、铁路、教育、传媒、医疗等几乎完全控制在政府手里,行政垄断无处不在。大量商品的价格都受到政府的控制和干预,市场进入的壁垒随处可见。连政府自己都知道这一点,不然,它也不会发布一个又一个的政策或法令鼓励民资进入某些领域。怎能说中国享有相当高程度的经济自由?
富豪的自由多于流浪汉的自由?
周先生耿耿于怀的命题是,富豪的自由多于流浪汉的自由。他一再举例论证这一看法,但在我看来,其论证无法成立。周先生的例子是:“想象自己有一天成为流浪汉,饥寒交迫,却不能免于店员的阻挠而在面包店取得一块面包,因为你没钱付。然后,亿万富豪可怜你,给你十元,你再次走进面包店,将钱递给店员。很神奇地,店员不再阻止你,你可以自由地取得那块面包。也就是说,这十元,令你获得了拥有那块面包的自由。这是否说明,你和亿万富豪在市场中,享有的自由其实极不一样?”不能不说,这是一个颇有迷惑性的例子,而且充分利用了人们对待富豪和流浪汉的不同心理。
其实,这个例子中的问题十分明显。首先,任何人都不享有获得某件特定商品的自由。如果一个人想要获得某个商店里的某块面包,他必须为此付出代价--不论他是富翁还是流浪汉,而这种代价在当今社会里通常是钱--尽管它不限于钱。也就是说,任何人都不享有强占或者抢劫的自由。其次,如果流浪汉不试图强占或者抢劫商店里的面包,他的自由丝毫不会丧失。尽管他会挨饿,但这与自由的失去完全是两回事。再次,富豪给流浪汉的十元钱的确可能使后者获得那块面包,但这十元钱换来的是一块面包,而不是自由。也就是说,这十元钱,令流浪汉获得了“那块面包”,而不是获得了“拥有那块面包的自由”。因为没有人天然地享有此种自由--它完全不同于言论、宗教等自由,要想获得那块面包,必须付出代价并获得卖主的同意,正如没有任何人天然地享有在香港获得一套住房的自由一样。富豪比流浪汉多的是钱,而不是自由,除非周先生认为钱和自由之间可以划等号。
钱的广泛使用让很多人误以为,有钱就可以做任何事情--所谓“有钱能使鬼推磨”也,有了钱也就等于有了自由,一个人钱越多自由就越多。这种流行的看法经不起推敲。即使对于一个腰缠万贯的富豪而言,如果他想购买的某件物品被卖家拒绝了,他照样无法获得此物品。难道我们能说富豪的自由此时受到了限制?如果该富豪想用他所有的钱购买一个妙龄女子的婚姻而被拒绝--其痛苦程度或许不亚于一个吃不上面包的流浪汉,难道我们能说富豪的自由此时受到了限制?我们只能说,富豪的交易遭到了拒绝--无法获得某件物品或者某个人的婚姻,而不能说他的自由减少或者丧失了。
试想一下,假如在一个社会中,人们用来购买商品的不是钱,而是相貌、出身、教育程度、急需程度或者其他任何事物。比方说,一个人长得越漂亮,出身越卑微,教育程度越高,或者越急需,他能获得的商品就越多。难道我们能说一个人长得越漂亮、出身越卑微、教育程度越高或者越急需就越自由吗?恐怕没人会这么认为。
周先生说:“钱,是在法律界定的产权世界中的通行证。更形象一点,私有产权就像在我们活着的世界,设下一道道藩篱,并由国家武力在背后支持。我们努力赚钱,就是希望用钱移走这些藩篱,从别人手中得到我们想要的商品。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富豪较流浪汉多许多自由,因为钱是免于外在干预而拥有商品及服务的必要及充份条件。”
其实,钱只是一种交易媒介,本身没什么价值。它之所以看起来有价值或者重要,是因为面包、衣服、电脑、房子等有价值或者重要。人们之所以选择用钱进行交易,是因为它比相貌、出身、教育程度、急需程度或者其他大多数东西都更容易度量,而不是因为钱可以买来自由。让一个人免于外在干预的不是“钱”,而是“不强行消费”。周先生说我混淆了概念分析和价值判断,这哪里存在什么价值判断?分明是周先生将“没钱”和“强行消费”捆绑在了一起,假定一个没钱的人必然会强行消费,因而其行为必然受到干预。哪怕是一个亿万富翁,如果他到商店里强行消费,照样会受到外力干预。可见,不是他有没有钱,而是他的强行消费行为,导致了他受到干预。
将私有产权视为“樊篱”的看法,是一种颇有误导性的见解。私有产权并不是“设下一道道樊篱”,而是保护每个人的所有--无论其富有还是贫穷,让每个人都有了独立、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并界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可能有人会说,私有产权对一个流浪汉或者身无分文的人不是樊篱吗?当然不是,因为流浪汉的生存和发展也必然依赖私有产权,否则,他一天也存在不下去。比如,当流浪汉依靠施舍获得了一块充饥的面包之后,他就获得了它的所有权,就可以自由决定如何享用以及何时享用这块面包。如果有人从他手里抢走了这块面包,那就构成抢劫,而这与抢劫一个富翁的万贯家财毫无区别。更加重要的是,私有产权给一个流浪汉提供了摆脱流浪、过上体面生活甚至成为富翁的可能。如果他因为辛勤劳动或者发现自己有某种才能而积累了一些财富,对这些财富的私有产权即是确保其摆脱流浪、过上体面生活乃至成为富翁的关键。没有这种私有产权的保障,他也许永无出头之日,甚至随时都会饿死。
周先生反复强调:“私有财产权在概念上有自由和不自由两面:它保障了有产者自由支配他的财产的同时,必然也在法律上限制了其它人使用这些财产的自由。所以,当世界大部份土地及生产工具被一小部份人垄断后,那些没有能力和机会拥有财产的人,客观而言,在经济领域享有的自由自然少得多。”在我看来,私有产权并非“在概念上有自由和不自由两面”,而是在保护权利人财产的同时,对他人施加了不得干涉或者侵犯的义务。这不是私有产权的独有特征,而是所有权利都具有的本性。比如,对于一个人的人身权,他人同样负有不得干涉或者侵犯的义务。难道说人身权也有自由和不自由两面?
至于说“世界大部份土地及生产工具被一小部份人垄断”,更是令人费解。在那些土地私有的国家,拥有土地的个人数不胜数。而在中国这种实行土地公有的国家,土地控制在政府和所谓的“集体”手里。哪里存在一小部分人垄断?中国的城市土地倒是垄断在政府手里,但那恰恰不是产权私有的结果。“生产工具”意味着什么?电脑、汽车、房子等是“生产工具”吗?无数的民众都拥有这些东西,怎能说被一小部分人垄断?严格而言,政治经济学中的“垄断”概念,意味着供方只有一家。世界上的土地和生产工具分散在无数个人手里,哪是什么“垄断”?况且,在现代社会,拥有土地或者所谓的“生产工具”者未必是富人,真正的富人可能拥有的是股票证券或者知识产权。
市场是贫富差距的罪魁祸首?
周先生称:“我质疑的是市场原教旨主义,即视市场为最高最神圣的价值……。”且不论“市场原教旨主义”这种表达的含混性,周先生极大地误解了市场自由主义的市场观。在它看来,市场根本不是一种“价值”--更谈不上什么“最高最神圣的价值”,而是一种机制或者过程,是一种资源配置与商品交易的机制,是无数平等的主体自愿合作与互动的过程。这种机制或者过程之所以重要,不是因为它象自由、平等、正义等一样是一种价值,
而是因为它与这些价值之间存在着亲和性。市场自由主义并不崇拜市场,而是充分认识到这种机制对于实现自由、平等、正义等价值的重要性,充分尊重它在特定领域不可替代的作用,正如尊重自然规律一样。
在周先生看来,市场的可恨之处在于,它是贫富差距的罪魁祸首。他说:“放任市场最大的弊端,是它会导致极大的贫富差距。道理不难理解。市场竞争的逻辑,是优胜劣汰,弱肉强食,不平等遂无可避免。……”这是极为流行的看法。其实,导致贫富差距的不是“市场”--因为它只是一种交易机制或者过程,而是各种各样的政治与法律制度,以及周先生提到的“出生地点、自然禀赋、家庭背景、社会阶级”等因素。市场只是个杠杆,本身没有任何偏好,不能决定一个人是贫穷还是富有。或者说,市场是中性的,它既不偏爱富人,也不歧视穷人,而是对所有的人一视同仁。平等与自愿是市场的基本特征。
人们往往看到市场上的交易者中,一些人赚了很多钱,而另一些人赔了很多钱,就误以为这是“市场”的错误或者不人道导致的。其实,这种赚或者赔,并非“市场”导致的,而是交易者的判断力、勤奋程度、人们的供给或者需求等诸多因素导致的。也就是说,那些表面上看起来是市场的错误,实际上是参加交易者自身的错误或者其他因素造成的。将人自身的错误或者其他因素带来的贫富差距归结为市场的错误或者不人道,是我们这个时代最流行的偏见之一。
如果一个社会中的政治与法律制度不公正--比如歧视农民、行政垄断等,导致了贫富差距,人们应该做的是竭力改革或者废除它们,而不是迁怒于市场。如果一个社会中的贫富差距是因为“出生地点、自然禀赋、家庭背景、社会阶级”等因素造成的,人们该做些什么?人为地改变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如果让政府采取某些措施改变这些差异,结果恐怕会更加糟糕,甚至是灾难性的。比如,如何做到让所有的人都出生在一个地方?强迫他们都住在一起?其实,只要一个社会里存在迁徙自由,出生地点所造成的影响将大大降低。再比如,如何做到让所有人的“自然禀赋”都一样?除非是把人当作机器塑造,否则,他们的身高、容貌、智力、体力等诸多方面必然不同。难道政府能在不侵犯人们自由的情况下消除这种不同?如果一个人因为自己的美貌或者智慧获得了更多的财富,此人何罪之有?对他人负有何种义务?
其实,即使我们从头建立一个社会,并且假定这个社会中的所有成员在自然禀赋、家庭背景等方面完全一样--即他们的起点完全相同,也可以想象,一旦允许这个社会中的成员自愿合作和自由交易,他们之间的贫富差距就会马上出现,因为有的人勤奋,有的人懒惰,有的人智慧,有的人愚笨等。可见,试图消除人们之间在自然禀赋、家庭背景等方面的差异,对于解决贫富差距是徒劳的。还是密尔说得好:个体的差异,本身就是对社会的一种贡献。
在很大程度上讲,在一个政治与法律制度公正的市场经济社会里,真正决定一个人是富裕还是贫穷的往往是消费者。如果一个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他就可能成为富翁;否则,他可能沦为乞丐。在市场上,消费者是“上帝”,是“王者”,消费者通过“用脚投票”决定了一个人的财富。譬如,乔布斯之所以成为亿万富翁,并不是因为市场偏袒他,而是因为他懂得消费者的偏好,并设计出了令消费者爱不释手的苹果产品。也就是说,是消费者的需求让乔布斯拥有了巨额财富,而不是所谓“不道德的市场”从中作祟。如果消费者不买乔布斯的账,他可能一贫如洗,甚至流浪街头。
周先生指责美国和香港的贫富差距,仿佛其是由于那里的经济自由造成的。但迄今为止的实证研究,均没有证据表明经济自由会导致贫富差距,或者,至多可以说,目前的实证研究提供了相互矛盾的结论。对于香港这个经济自由度排名第一的地方,有人认为,其基尼系数较高的原因,部分地是由于那里人口的结构性变化。在过去几十年中,香港的核心家庭和孤寡老人家庭大大增加,而这部分地导致了基尼系数的上升。而美国的基尼系数较高,有人认为其宽松的移民政策、社会结构变化等多种因素都扮演着某种角色。同样不可忽略的是,中国等经济自由度很低的国家,基尼系数也很高,甚至远高于那些经济自由度很高的国家。
对于政治和法律制度之外的因素造成的贫富差距,周先生主张通过国家和强制措施减小或者消除,而不相信公民社会和民间慈善的力量。他认为贫富差距是一个“本来属于分配正义的问题”,而不是一个“和正义无关的可做可不做的慈善问题”。而在我看来,那些由于政治与法律制度之外的因素导致的贫富差距,根本与正义无关,所谓“分配正义”,不过是一种迷人的幻象,追求它的结果是侵犯个人的权利和自由。通过公民社会和民间慈善缓解贫富差距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合乎正义的,与通过国家和强制来实现这一目标适成对照。周先生追问:“使得慈善家拥有巨额财富的制度本身是公正的吗?”除非一个人能证明某种特定制度不公正,否则,没有理由假定慈善家的巨额财富都来路不正,比如盖茨和巴菲特的财富。难道天下存在一种公正的制度,必将导致任何人都不可能获得巨额财富?
周先生认为,市场自由主义“只为有钱人服务”,带来“种种压迫剥削”,而他主张的国家干预主义进路则关注“弱势群体利益”,回应“人民承受的不公和苦难”。这些话语至少自十九世纪以来就不断在人们耳边回荡,对资本主义的痛恨造就了形形色色的国家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然而,这些试验的结果无一不是灾难性的。不可忘记的教训是,目标与手段完全是两回事,再美好的目标,若没有正当的手段,结局也必然事与愿违。
市场自由主义看起来冷酷无情,但它是自由与公正的真正朋友,因为它让市场和公民社会发挥最大的作用,而基于自愿合作运转的市场和公民社会,没有利维坦的强制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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