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起草的《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防止未成年人节目出现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规定中很多条目在广电总局的历年规定、通知中都有涉及,通过本次征求意见,有望形成系统性的法规条例正式对外公布并实施。
莫让娱乐化、商业化大潮侵蚀童年时光
一段时间以来,在流量诱惑和利益驱使下,一些未成年人节目出现了哗众取宠、一味追求收视率和商业利益的苗头,尽管有关方面近年来陆续出台过一些规定,对电视选秀参赛选手、童星代言广告的年龄做了规定和限制,从数量、节目内容、播出时间等方面严控未成年人参加节目,但零敲碎打式的治理并不到位,况且节目博出位的形式不断翻新,既有的通知和规定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定盲区,这使得一些未成年人节目长期游走在政策法规的模糊地带。【详细】
这类节目过分强调或者过度表现财富、家庭背景、社会地位;宣扬或者肯定不良的家庭观、婚恋观、利益观,催生了浮躁功利的教育观,也助长了唯利是图、拜金主义的风气,喧嚣的节目制作中,诱导未成年人进行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表演,潜藏着商业化的滚滚暗流。【详细】
未成年人节目更要注重精神内涵
早在200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就曾发出“禁令”,要求电视选秀参赛选手年龄在18岁以上。2015年9月,新《广告法》规定,不满10周岁的童星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言广告,对当时跟风严重的明星亲子真人秀进行降火。2016年2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台规定,从数量、节目内容、播出时间等严格控制未成年人参加节目,外界简称“限童令”。本次征集意见稿中,这些规定也在其列,不少内容被进一步细化,有望形成系统性的法规条例。目的就是通过正确的价值引导,为未成年人撑起一把“保护伞”,让相关未成年人节目更注重精神内涵。【详细】
从内容来看,《规定》考虑了未成年人节目、广告的方方面面,从着装、表演到话题设置可谓事无巨细。这些内容有助于进一步规范节目内容,进而净化青少年的成长环境。当然,法规的生命在于执行。《规定》中很多条目其实在以往相关部门的规定、通知中已有涉及。但从以往执行效果来看,并不理想。对此,仍要在监管上下功夫,比如完善播前审查机制,进一步鼓励家长监督,同时加大惩戒力度,提高震慑力。【详细】
未成年人节目“过度娱乐化”当系统规范
未成年人缺乏辨别力,容易受到不良现象、观念的误导。电视节目所承载和传播的价值导向等,对未成年人成长影响至深,必须规范管理。此次“限童令”上升为法规,并非只是提供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与管理的依据,更有助营造真正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媒体环境。为此,一方面应切实提高法规的执行力,另一方面还要在执行中修补漏洞,完善相关细则。【详细】
从孩子心智的过度开发与成人化、娱乐化,即用成人世界的思维来催熟与引导,危害极大。所以,各国对此都要有法规底线,我国对未成年人节目也当依法系统规范。同时,相关监管部门应尽早抓好落实层面的准备工作。尤其要严把内容审查关、监控关,一旦发现违规情形,必须采取强制停止等措施,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确保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落到实处。【详细】
微言大义:
@我要的幸福一定会来:支持!早应该这样了。
@idoste:所以限童令有效期是一年是吗?这才过了多久,未成年就又可以上电视了?
@一年光景:真的low,有些电视台拿孩子炒作确实过分了!
@最佳演员:说得对,别以娱乐消费孩子。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编后语:
近些年来,很多涉及未成年人的节目存在着过度商业化、成人化、娱乐化的倾向,与传统的社会文明和观念相悖。作为公众媒体,具有传播和导向作用,也正因如此,媒体就要担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尤其是在关乎未成年人成长的问题上,容不得半点马虎。别让“成人的思维”过早“侵袭”未成年人,也不要以任何形式消费纯真的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