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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剑:公私分明,社会进步——对话现代化研究专家陈剑 (上)

http://www.newdu.com 2019/7/17 爱思想 陈剑 参加讨论

    
    
    陈剑,著名的现代化研究会专家,中国未来研究会现代化研究分会理事,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出版现代化研究专著有《北京离现代化有多远》(北京出版社2003),《中国现代化研究》(中国文史出版社2006),《中国离现代化有多远——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宣言》(中国文史出版社2007年)等。发表现代化研究论文50余篇。
    中国作为一个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国家,正确区分公私,厘清其边界,对中国社会转型意义重大。陈剑是著名的现代化研究学者和改革专家,记者就中国转型过程中的公私问题对其进行专访。
    记者 :作为著名的现代化研究学者,请就厘清公私边界,区分公私对国家转型的意义作一些分析。
    陈剑 :你提的问题十分到位,十分有意义。公私分明,对一个转型国家来说,意义重大。甚至可以说,是否能够正确区分公与私,并厘清界限,是衡量一个国家是传统社会还是现代社会的重要衡量标准。
    厘清公私界限主要有,公权和私权,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公共财务和私人财物,公域空间和私域空间,等等。
    记者 :可否详尽的作一些解释?
    陈剑:在上述四个方面公私界限中,厘清公权与私权的边界,并使各自运行在法律允许的轨道上,最为重要。一个现代国家,公权与私权的界限应当是十分清晰的。监督公权,保障私权。这是现代政治常识。如果公权与私权界限不清,公权经常干涉私权,私权又经常侵蚀公权,说明社会矛盾尖锐,说明这个国家向现代国家转型还有较长距离。
    记者:公权如何侵犯私权呢?
    陈剑:公权即公权力力是由国家通过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等法律性文件确认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权力。公权力指向是公共事务。公权力运行必须建立在法律允许轨道上,法无授权不可为。而私权是指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的个人权利。相较于公权而言,私权的特征表现为:私权利属于个人所有、涉及社会个体的人身、财产等具体事物。私权一个重要特征,法无禁止皆可为。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私权都有运作的舞台。
    现代社会,公权和私权应当有着各自清晰边界。公权必须受到监督,私权需要受到严格保障。现在的问题是,公权力经常逾越边界侵犯私权,导致诸多公权与私权矛盾,进而产生一系列社会问题。这主要包括对公民人身权的侵犯和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对人身权的侵犯主要集中在对公民身体权、自由权、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犯上;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主要是对公民合法拥有的私人财产的不当处置,包括违法扣押、没收、冻结、征用等。例如公权力对宪法赋予的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侵犯。现实生活中,公民言论自由权利时常受到公权力侵扰,影响了宪法35条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再比如,休息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每周五个工作日法律有着明确规定。但当下一些机构和个人,无视宪法第二款第五条赋予的公民休息权利,越过法律边界,经常要求员工加班加点,严重影响了公民基本权利-休息权利的行使。
    记者:私权对公权侵蚀表现在哪些方面呢?
    陈剑:由于公权强大,公权没有得到很好监督,一些组织和个人为了谋求私利,向公务人员行贿,向执法者行贿。公务人员借此权力寻租,公权力由此异化,被侵蚀。公权力在一些领域成为他人的利器,,其结果必然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侵犯。
    记者:如何规范公权,保障私权呢?
    陈剑:公权力来自人民的委托,这意味着公权力有可限制性和明确的边界。公权强大,即私权式微;私权泛滥,则社会无序。要限制公权的任性,保障私权,推动法治中国建设,核心是规范公权,监督公权。这也是宪政法制的完整含义。
    监督公权内容很多。例如对公务人员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奖惩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滥用权力追究责任。同时完善私法制度,明确私权范围。而完善私法(民法)是私权保护的关键。此外,公权应当对私权始终存有敬畏之心,自觉尊重私权。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是人们的社会上存在决定人们的社会意识。如果没有建立起严格的对公权力监督制约机制这样一种社会存在,使公权力始终在法律允许的轨道上运行,对私权始终存有敬畏之心这样一种意识是难以建立起来的。
    记者:现实生活中,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边界不清晰表现形式有哪些?
    陈剑:现实生活中,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也时常混淆,边界不清,发生矛盾。例如在中国城市化进程中,一些机构和部门为了谋取地方和部门利益,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违法介入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商业开发活动,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即严重损害公民私人利益,引发各类群体性事件。也有一些机构和个人,在维护个人利益名义下,严重侵犯公共利益,把公共利益据为己有。这些都与公共利益边界不清密切关联。在上述两方面,较为严重的是以公共利益之名侵犯私人利益。
    记者:界定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是否也应当有一个标准?
    陈剑:当然需要制定标准。公共利益是一定社会条件下或特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主体利益相一致的方面,它不同于国家利益和集团(体)利益,也不同于社会利益和共同利益,具有主体数量的不确定性、实体上的共享性等特征。正是由于主体数量的不确定性,就使得一些政府执法部门在公权行使中打着“公共利益需要”的旗号,实际是维护非公共利益,侵犯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
    因而确立合理的公共利益认定标准,并遵循一套严格法律程序,防止一些机构或个人执恶意地扩大或缩小公共利益范围,十分必要。公共利益是公众的利益而非政府的利益,所以应从绝大多数公众利益的需要出发进行判定;公共利益并非一定是始终绝对优先和主导的利益。应根据客观的现实需要加以评判。
    记者:如何确立严格公正的公共利益认定法律程序呢?
    陈剑:公共利益是一种法定利益,因此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任何机构,包括政府行政部门,或个人,无权对何谓公共利益做出解释。
    对一些涉及诸多人民群众利益的事宜,应当由立法部门对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作法律规定,明确适用的条件和要求并规定执法部门不得就何谓公共利益行使自由裁量权。在发生争议后由法院对争议进行审查,以明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范畴。
    记者:如何保护公民合法的个人利益,给予合适的补偿呢?
    陈剑:即使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公民作出一些牺牲,例如拆迁房屋,征用土地,也必须给予公民合适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乃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均规定国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财产实行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
    现在的问题是,在巨大利益面前,一些强势部门常常借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征收征用老百姓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性权利,而给予的补偿却远不及市场价值或者法律规定应当补偿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劝导当事人以大局为重,以公共利益为重,接受这种实质上的极不公平的补偿是十分不合适的。
    目前的问题是,现实生活中大量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矛盾并引发群体性事件,实质是公民对自己的个人利益没有得到基本保障,或对得到补偿远不及市场价值或者法律规定应当补偿的标准而表达的不满。因而,如何运用合法的方式特别是寻求法律保障维护公民的合法的权利,从而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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