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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康:“反垄断”的理性把握和“与时俱进”

http://www.newdu.com 2021/4/15 爱思想 贾康 参加讨论

    
    
    垄断的本义是指一种市场独占——一家通吃通控,会产生惰性,不思进取,压抑创新,不利于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所以要有“反垄断”的法制与政府监管责任。
    但实际生活中,除个别完全一家独占的情况(如历史上美国AT&T电话电报公司被强制拆分前曾近似的情况)之外,还有几家为数不多的卖方企业占据市场相当大份额的情况,被称为“寡头垄断”(如汽车行业中的福特、通用与特斯拉在美国形成的近似情况;又如我国国内石油行业的“三强鼎立”),它们相互之间存在竞争,但如果能以“价格联盟”等形式合谋对消费者抬价攫取暴利,也应成为“反垄断”的对象。至于“行政垄断”,或“法定垄断”,是指依靠行政权力或法律规定维持的排斥竞争者的专享局面,除在某些“特许经营”(如有期限的“技术专利保护”,以及若干种PPP模式)领域之外,这种行政和法规造成的垄断,不论是独家方式,还是多家方式,都是违背市场经济的要素流动和竞争规律而会带来低效与腐败等不良问题的,也应成为“反垄断”的对象。还有一种特殊的技术性原因造成的“自然垄断”,如国土开发中基础设施类供水、供气、供电网络,不宜采取多网竞争方式,所以会定义为“公用事业”,不被纳入“反垄断”对象。
    数字化“新经济”迅猛发展后,形成了影响巨大、为数不多的“头部企业”——数字化平台公司。其成功的路径,一般是以“天使投资”支持冲过“烧钱”阶段瓶颈期后的“流量为王”一飞冲天,显然具有直观的“寡头垄断”特征,如何对它们掌握“反垄断”的要领,又显然不论在美国、在中国,都有“与时俱进”作出理性新认识的必要。实际上,政府都在相当长的时间段内持审慎态度,因为按照老经验遏制头部企业的经营甚至加以拆分,显然不利于信息时代“流量为王”的创新过程和“规模经济”正面效应的充分发挥——美国管理部门对坊间指责的微软、亚马逊的“垄断”问题并未照搬过去的办法;中国在头部企业有了前些年相当可观发展后,管理部门新近出手的“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和反垄断”,也明确设定了继续坚定地支持数字化平台经济创新发展的大前提。
    4月10日,中国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实施的“二选一”行为,认定为不当垄断而作出行政处罚,引发广泛关注。4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联合召开互联网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指出“加强对平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规范治理,并不意味着国家支持和鼓励平台经济的态度有所改变”。但自从蚂蚁金服暂停上市到此次行政处罚措施出台,却在舆论场上、市场环境中,出现了一些非理性的、情绪化的、似是而非的观点,一味简单地抨击企业之大、市场份额之高,却未抓住真正应当反对的不当垄断问题的实质,特别是无视“新经济”头部企业“寡头垄断”直观表象下便捷联通供需、降低交易费用的经济价值,及其引出的带动“草根”层面、“欠发达区域”创业创新活动的社会价值。还有一些企业,在市场份额相对较小的情况下,以竞争对手市场份额大于自己为抨击的缘由,直接给对方扣上了“垄断”的帽子。因此,很有必要探讨和澄清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第一,不能仅因为数字化平台公司市场份额较大,就将其归为“反垄断”对象。因为在数字经济时代,平台公司的创新发展成功,必然表现为“流量为王”基本支撑之上的较大市场份额和“寡头垄断”直观格局。管理部门处罚的是“二选一”,决不是处罚企业的“做好做大做强”。数字化平台的“寡头”地位,至少在迄今为止的全球实践中,可认为是国际竞争中的规律性现象。
    第二,不能仅因为企业间对比的市场份额差距、上下风地位,就可以将份额较低的一方认定为受了份额较高竞争对手的“垄断”之害。因为企业间的市场份额对比变化,有其他众多的影响因素,如果其中有管理部门认定为“垄断”的“二选一”因素,那么这属于反垄断问题;如不存在这类问题,则不应随意用“垄断”帽子来扣到竞争对手头上。
    第三,引起消费者不满的依靠数字化算法“杀熟”、“花钱买流量排序”等问题,可否归于“垄断”问题,还是另属于“以不当手段经营运作”问题,需做具体分析,但这些不论是垄断、抑或不是垄断,都是应当反对的,都应当引出监管部门的防范和纠正之举。“反垄断”不应简单化地成为一个“什么都往里装的筐”。
    总之,反垄断,不是国家支持和鼓励平台经济创新发展的方针有所改变,而是根据对已可判断的偏颇作出纠偏,以促使创新发展的“第一动力”更好发挥;反垄断不应“公器私用”地成为部分企业“泼脏水”式恶性竞争的武器;“反垄断”并不能指代所有需要防范和纠正的不良经营问题与风险问题。
    应当强调,中国为数不多的新经济头部企业的成功,来之不易,在以“创新为核心”的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打造中,我们一定要坚定不移地支持数字化平台经济继续义无反顾投入国际竞争奋进发展。非理性、以偏概全的认识,有可能引出“自坏长城”的做法;中国企业、行业的良性创新发展,需要的是以理性的、与时俱进的合理反垄断措施来加以优化,这样才能实现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化战略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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