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发布以来,引起社会各界持续广泛关注和积极反响。《意见》作为新时代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纲领性文件,具有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特点,必将对未来一段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要确保《意见》提出的各项政策取得实效,须全面领会文件精神,避免片面理解和误读,深化对文件理念、原则、目标、重点举措和推进路径的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扎实有序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全面、准确、完整领会文件精神 《意见》是创新理论指导下的创新实践,在遵循市场经济运行一般规律的同时,注重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是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的统一。全面、准确、完整领会《意见》精神,是保证《意见》提出的各项改革事项和政策举措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保障。
从理论逻辑看,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意见》开宗明义地指出全国统一大市场与新发展格局的相互关系,明确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的基础性作用。这是基于理论逻辑和时代特征的科学判断。一方面,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关键在于经济循环的畅通无阻,客观上要求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一个分散割裂的市场难以保障要素的自由流动,也难以保障产品的公平分配和顺畅流通。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将有效打破各种有形和无形的市场壁垒,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堵点和卡点,促进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有机衔接,推动经济有序运转,以市场循环畅通促进国民经济循环畅通。另一方面,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也对统一大市场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实现高水平双循环,必须保障要素跨境安全有序流动,提升全球资源配置能力。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强软硬基础设施、标准规则与全球市场对接,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更好联通,将不断增强我国对全球先进要素的吸引力,塑造我国参与国际竞争合作新优势。
从历史逻辑看,新发展阶段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目标是推动我国市场由大到强转变。统一市场并非一个全新的概念,早在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就提出“要大力发展全国的统一市场”,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三十年来,建设统一市场一直是经济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央结合统一市场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作出了针对性部署。《意见》作为新时代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顶层设计,既注重政策体系的延续性,又为统一市场注入了新的时代内涵。从发展条件看,1992年我国GDP为4269亿美元,世界排名第9位,在全球经济中占比约2%;2021年我国GDP达到174580亿美元,排名上升至第2位,全球份额提升到18.1%。我国经济规模快速增长,已经具备“大”的基础,有向“强”转变的条件。从发展环境看,百年变局加速演变,全球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显著上升,我国面临的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在此背景下,必须通过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强化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以强大市场引导创新资源高效配置,促进创新要素在更大范围内有序流动和合理集聚,加快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步伐。
从实践逻辑看,要坚持以改革创新的方式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改革是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的有效武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需要打破不合理的利益格局,纠正一些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忽视“全局利益”的政策举措。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面临更多难啃的硬骨头。要解决好相关问题,必须用好改革这个关键一招,坚持用改革创新的办法解决市场建设中的难题,扫除制约统一大市场形成的各种体制机制障碍。在推进相关改革时,要坚持科学的方法论,更加强调系统协同和稳妥推进。重点是在体制机制上下功夫,通过建章立制提升规则的一致性,通过贯彻全国一盘棋理念提升政策的统一性,通过完善跨部门、跨地区实施机制提升执行的协同性。
把准政策导向 走出认识误区 《意见》提出系统性政策框架,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为下一阶段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指明方向。但也要看到,一些人对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还存在诸多认识上的偏差甚至误区。科学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迫切需要澄清认识误区,把准政策导向。
统一大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统一大市场,绝不是要搞计划经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部署。从政策延续性看,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与建设现代市场体系、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强大国内市场一脉相承,是坚持市场化导向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从基础制度看,《意见》突出强调的产权保护、社会信用等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市场准入是市场高效配置资源的保障,都是从源头健全市场体制。从重点举措看,《意见》提出的强化要素市场功能、加强质量标准建设、健全招投标规则,无一不是基于提升市场功能提出的政策措施。必须强调,《意见》无论是从基本理念、原则目标,还是从政策举措看,都是基于市场经济法则,与强调统购统销的计划经济毫不相干,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绝非要搞计划经济。
统一大市场是秉承开放思维、坚持开放发展的统一大市场,绝不是要搞自我封闭。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核心是服务新发展格局,要求在畅通国内大循环、培育强大国内市场的基础上,实现内外循环互促。因此,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并非简单把眼光局限在国内,关起门来搞统一市场,而是胸怀两个大局,推动制度型开放,更好利用全球要素和市场资源。《意见》秉承开放思维,着眼于培育参与国际竞争合作新优势,从市场规则、基础设施等方面,推动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更好联通,增强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中的影响力。
统一大市场是坚持稳妥推进、科学把握进度的统一大市场,不可能一蹴而就,也无法一步到位。从我国统一市场建设的历史进程看,城乡二元体制的打破、跨行政区域流通壁垒的清理、重点领域国家标准建设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仍存在一定差异,不同商品、服务和要素市场在统一性方面进展和要求各不相同。因此,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必须稳妥推进,既要打破区域之间的市场分割和恶性竞争,又要切实防范风险,避免操之过急。《意见》明确指出要“科学把握市场规模、结构、组织、空间、环境和机制建设的步骤与进度”,有序推进统一大市场建设。各地区各部门在落实相关政策时,要遵循经济运行规律,避免急躁情绪,真正做到持之以恒,久久为功。
统一大市场是优先推进区域合作、注重发挥比较优势的统一大市场,与重大区域战略并不矛盾。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资源禀赋、区位条件千差万别,比较优势各不相同,发展水平也存在一定差异。中央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提出了一系列区域重大战略,这些战略注重健全区域合作机制,强化区域增长动力,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并不矛盾。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允许各地发挥比较优势,开展差异化竞争,在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前提下,优先在发展水平接近、资源要素互补性强的区域推进区域市场一体化,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
系统谋划 务实求效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重在行动,贵在落实。必须坚持全国一盘棋,系统谋划,协同推进,在建章立制、破除藩篱、规则统一、执行统一等各个层面、各个维度取得实效。
一是及时细化规则,探索研究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标准指南。《意见》作为新时期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行动纲领,重在搭框架、定原则、指方向。对于“五立一破”重点任务中的各项具体工作,在操作方式、实施路径上需要结合工作目标和具体问题进一步明确;对于重点市场推进的时间进度、执行标准,需要根据各个市场的发展水平和改革进展进一步细化。可以借鉴国内外经验,探索研究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标准指南,明确制度规则、市场设施、质量标准、市场监管的相关概念、范围及标准,提出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的重点领域,确立工作推进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二是强化竞争审查,健全公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保障机制。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定经济政策尤其是产业政策时,要强化系统思维,主动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重点是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健全审查机制,统一审查标准,提升审查结果约束力。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政策措施时,严格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防止有违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原则和目标的政策出台。对于已经发生的破坏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反行政垄断执法工作。
三是突出问题导向,动态发布不当干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问题清单。强化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问题导向,系统梳理阻碍统一大市场形成的各种突出矛盾和问题,厘清阻碍国内大循环的各种体制机制障碍。围绕市场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动态发布干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问题清单。持续跟踪市场设施互联互通、要素市场统一、市场监管协同等领域突出问题。重点关注歧视性市场准入限制、选择性支持政策,以及条块分割、行业垄断等现象。
四是狠抓工作落实,督促各地区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不折不扣落实《意见》要求。牵头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加快推动政策落实。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意见》部署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和职能分工,从建章立制、规则统一、执行统一等方面着手加快推进有利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各项工作,深化支撑统一大市场高效运转的各项配套改革。各地区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加强有助于形成统一大市场的体制机制建设,推动区域内市场基础设施高水平联通,推进跨区域互联互通,主动清理地方保护行为,打破区域间市场壁垒,积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
五是加强督导督查,建立典型案例通报约谈和问题整改制度。把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各项制度建设情况、政策落实情况、政策实施成效等作为督导督查工作重点,开展定期督查和不定期检查。针对一些地方搞封闭小市场、自我小循环的行为,针对一些搞行业垄断、地方保护的行为,畅通问题反映和举报渠道,及时收集问题线索。建立破坏统一大市场典型案例通报制度,通过媒体曝光、通报批评等方式加强警示教育。对于问题严重的要开展约谈,限时整改,并对整改效果进行跟踪评估。
刘志成 欧阳慧,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市场与价格研究所研究员
刊于《瞭望》2022年第1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