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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天路”收费引争议 网友: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http://www.newdu.com 2016/5/26 中国经济网 佚名 参加讨论

  新闻背景:  

  如果现在你开车前往河北张家口张北县的“草原天路”,到了入口处会发现已经无法任意通行,从4月30日起,著名的“草原天路”已经进入收费时代,要想开车进去,每个人都得买50块钱的门票。公开资料显示:“草原天路”2011年底由张家口市张北县投资3.2亿元,于2012年9月底建成通车,全长132.7公里。周边分布着古长城遗址、桦皮岭、野狐岭、张北草原等旅游资源。(5月8日央广网)

资料图片

  “草原天路”收费开错误先例

  中国经济网网友刘颂寒

  公路收费,关键在于这笔费用究竟用在哪里;还有,这样的收费到底有什么理论依据,以及收费是否在真正意义上听取了民众的意见。

  像“草原天路”这样的收费,真的是本着“以社会效益为主,适当补偿成本费用”的原则吗?全国范围内,基本每一条路段都有政府资金的投入。要是都让经过的百姓掏钱,国人岂不是连“路”都要走不起了吗?

  修建和维护公路,本应该是政府的本职工作,其目的是方便百姓出行、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将修建公路的成本简单粗暴地转嫁到百姓头上,显然不利于地方经济的长远发展。而“草原天路”创设景区收费,在全国范围来说,都可以用“仅此一家”来形容,这开了一个错误先例。

  “草原天路”划界收费实为违法行为

  中国经济网网友魏文彪

  旅游法对于景区收费的基本原则是,限制门票经济、限制景区门票过快增长,以提高服务来赢得旅游发展。像张北县这样对相关公路拦路设卡,不仅违背公路的基本功能,而且也不符合旅游法对景区规范的基本思路。近些年来,包括杭州西湖在内的诸多景区已经取消门票,有些景区正在构想取消门票,通过提高服务促进本地旅游经济发展。在这种情形下,张北县对“草原天路”划界收费,无疑与这一旅游发展大势背道而驰。

  更为重要的是,公路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除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外,禁止任何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张北县对“草原天路”划界收费,突破公路法的禁止性规定,实际上是一种违法行为,张北县物价部门批准“草原天路”创设景区收费,属违法行政行为。

  从张北县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说,对“草原天路”划界收费,原本是为了增加当地经济收入,而事实上,收费之举必然导致游客数量减少,进而减少当地的旅游相关消费收入。再加上影响民众出行、妨碍物资流通带来的间接损失,对于当地经济来说,拦路收费之举可谓“失”远大于“得”,显然不是明智之举。

  “草原天路”不该进入“收费时代”

  中国经济网网友张国栋

  也许,地方政府可以辩解称,收费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路附近景区环境。但是,保护景区环境并非只有收费这一选项。世界著名的自驾公路1号公路和66号公路都没有划界收费。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为什么不多从人家的成功案例那里汲取经验呢?

  而且,“草原天路”收费既不核算成本并向社会公示,又越权绕过价格主管部门,一“出手”便是每人50元,其依据和合法性何在?同时,该“项目”是由地方政府擅自做主,直接交给企业来做,这算不算暗箱操作?会不会成为官商勾结谋利的工具?

  总而言之,“草原天路”虽然是一条重要通道,但首先是一条普通公路,不应该随意就让它进入“收费时代”。因为这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只是让人们再次“领教”了地方政府的功利冲动。因此,还请上级有关部门出面,及时对此予以叫停。不然,随便什么地方设个卡口就要收钱,成何体统!

  本文内容来源于时评作者向中国经济网评论理论频道的投稿,征稿邮箱:cepl#ce.cn(#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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