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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诉养父收养关系无效,你怎么看?

http://www.newdu.com 2016/12/20 长沙晚报 佚名 参加讨论

  新闻背景

  1993年,31岁的残疾单身汉方崇财收养了刚刚出生的女婴。方家人的想法很简单,女孩将来能为方崇财养老。2016年,女孩小芳起诉方崇财,请求判决收养行为无效。法院表示,方崇财的收养行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和其他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不过,方家人有权要求女孩支付10多年生活、教育等方面的花销。(12月19日《成都商报》)

  解除收养关系是堂普法课

  冯海燕

  也许有人认为方崇财与小芳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小芳理该有反哺之心,主动赡养养父,法律也应该为弱者撑起保护伞,笔者以为不然。

  法律之所以权威,在于其一贯性。《收养法》明确规定无配偶的单身男子收养女孩,彼此的年龄差距应该在40周岁以上,而方崇财收养弃婴的时候才31岁,明显不符合规定,系非法收养。法律不是可以任由揉搓的面团,它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权益,怎么可能自我颠覆去保护非法行为?

  《收养法》明确收养双方的年龄差距,是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有人借收养之名性侵女孩。虽然方的收养中并不涉及性侵丑闻,可个案的体现不是普遍的注脚,不能因此破了法规的口子。被养女抛弃,方的遭遇令人同情,但这之前,方先抛弃了法律,非法收养的苦果只能自己吞,这是堂鲜活的普法课。

  养女赢了官司输了人格

  李方向

  法院判决方崇财收养行为无效,当然是依法行事。但23年的收养关系一下子化为乌有,而且是被事实上的养女告上法庭,不管是谁作为收养人都难以心情平静。

  对于患有脑膜炎后遗症导致有些智力障碍的方崇财来说,23年来把小芳养大成人是多么不容易!现在小芳请求判决收养行为无效,真正目的是不想承担赡养责任,实在是让人无语。

  俗话说:“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小芳这样绝情地对待养育自己23年的养父,今后周边熟悉的人谁还敢与之打交道?人心都是肉长的,相信养女小芳的内心深处也会有负疚感。可以说,为甩包袱而起诉解除收养关系,养女是赢了官司输了人格。

Tags:养女诉养父收养关系无效,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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