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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转修订新三板挂牌条件

http://www.newdu.com 2017/9/7 北京商报 佚名 参加讨论

  北京商报讯(记者 崔启斌 高萍)9月6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公告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指引》将于2017年11月1日生效实施。自2017年11月1日起申请挂牌的公司需满足新修订的《指引》的要求。

  根据新修订的《指引》显示,全国股转公司按照“可把控、可举证、可识别”的原则,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六项挂牌条件进行细化,形成六大基本标准。包括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机制健全且合法规范经营等。

  其中,对于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挂牌条件,全国股转公司强调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同时,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公司营运记录应满足条件包括公司应在每一个会计期间内形成与同期业务相关的持续营运记录,不能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因研发周期较长导致营业收入少于1000万元,但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3000万元的除外。报告期末股本不少于500万元。报告期末每股净资产不低于1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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