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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止“食品宣传欺诈”还须更多配套

http://www.newdu.com 2017/2/22 千龙网 余明辉 参加讨论

  在购物时,往往带有“纯绿色”“鲜榨”“无污染”等字样的食品很容易得到消费者的青睐。殊不知,这种营销方式今后将会被定性为食品安全欺诈。为加强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食品安全欺诈具体是指行为人在食品生产、贮存、运输、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包含生产经营欺诈、标签说明书欺诈、食品宣传欺诈等。(经济日报2月20日)

  不管是不是绿色食品,都敢随意标注“纯绿色”宣传欺骗消费者;不论是不是鲜榨食品,也要随意标注“鲜榨”忽悠消费者;不论食品有没有污染,也敢标注“无污染”误导消费者……毋庸讳言,目前“食品宣传欺诈”基本是一个无处不在的普遍现象。之所以如此,与遏止“食品宣传欺诈”法律法规的不明确乃至缺失,无不有着深刻的内在联系。此次《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出台,是非常必要、及时和具有很强针对性的务实之举。国家食药局等相关方面的积极作为举动和思维等,无疑值得高度肯定。

  但是,也不能不说的是,就现有情况和实际而言,要想有效治理“食品宣传欺诈”,仅靠现有的《办法》来应对,显然还不够火候,力道也不够,还需更多的配套工作要做。

  众所周知,一部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而执行的关键在于具有实际可操作性,具体到食品安全管理,包括宣传在内的食品安全都是一个牵扯面广、涉及范围深远、牵一发而动全身等错综复杂的问题,需要更多更明确的规定,才能在实际执行和落实层面有效落地。但就此次《办法》来看,虽然从总体上明确了较多的各类“食品宣传欺诈”禁止性规定,但在实际可操作性上还有差距和空白,还存在着需要进一步明确配套规定的空间和需要。

  另一方面,就“食品宣传欺诈”的禁止性规定来看,此前虽然没有像此次《意见》所明确和列示的条规,但总体和原则上也是有规定的。比如按照我国《广告法》的规定,商品经营者是不得虚假(欺诈)宣传的,但实际却正好相反。之所以如此,原因也许是多方面的,但不可忽视的一点就是执法司法部门执法的软弱,使得法规成为不咬人的“纸老虎”,变相鼓了包括食品虚假欺诈宣传现象的发生和恶化。也就是说,遏止“食品宣传欺诈”,根本上缺的不是法律规定,而是实际操作中的执法部门和人员执行力。

  此外,也须正视的是,此前诸如“纯绿色”“鲜榨”“无污染”等“食品宣传欺诈”的泛滥存在,也与有关方面食品知识宣传缺失、群众掌握相关知识不足,比如什么叫绿色食品、是么是鲜榨食品,并不十分清楚明白等,也给了一些别有心的欺诈宣传者以空间和条件。

  最后,“食品宣传欺诈”之所以屡遭诟病、屡被治理但却难以禁绝,甚至愈演愈烈,很重要的一点也是与这一方面的违规处罚规定较轻,或实际执行中更加的不到位有关。

  因此,要想有效治理“食品宣传欺诈”,重新制定有食品安全宣传针对性的《办法》,固然重要和必须,但充其量也只是第一步,接下来还需要在更多的制度和措施上加力或配套等。比如完善法制,针对此次《办法》,进一步制定更加明确和明晰的配套实施办法;加强效能监察等,进一步加大、提升执法司法等单位和人员执行和维护食品安全的意识和能力;强化相关食品知识宣传,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相关概念和含义的界定,并配套明确严厉的处罚措施和落实到位,让食品虚假宣传者得不偿失,赶紧收手,觊觎者不敢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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