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起,广西柳州市对“车窗抛物”行为实施阶梯式处罚,罚款由200元提高到300元至1000元,拒不执行者将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月6日,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车窗抛物”的查处主要靠市民举报,举报时必须递交带有向车窗外抛物的动作、涉事车辆的车牌等细节内容的视频,视频审核通过后,城管部门会与交警部门联系,交警部门提供涉事车主的相关信息。(3月7日《北京青年报》)
车窗抛物不仅污染环境,影响健康,还带来较多的交通事故,成为“马路杀手”——因环卫工在马路中清扫或者拾捡抛弃物,往往被奔驰的车辆致伤致命,留下人倒家毁的悲剧。尽管每年因车窗抛物而引发的交通事故不知凡几,命丧车轮者也不计其数,然从数据上看,旧疾未除又添新伤,问题不但未能缓解反倒日益严重。广西柳州市之所以采取“阶梯处罚”的加码,其实还是“情况恶化”下的无奈。
车窗抛物行为,于道德上应受到谴责,于法律上也受到限制。《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行驶时向车外扔杂物将罚款50元至200元,并记1分,同时还可追偿。地方立法上,柳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台《关于对车窗抛物、车轮带泥、车辆滴撒漏不文明行为举报奖励的实施办法》,规定城管部门可对车窗抛物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对举报车窗抛物等不文明行为的举报者将予以奖励。在城市环境治理与交通安全上,各地对“车窗抛物”的做法都在同小异,并给予“随手拍”以奖励措施。比如重庆市在“拒绝车窗垃圾倡导文明出行”活动中规定,市民可以拍摄行(乘)车时乱抛垃圾行为的视频,就可以获得50元的奖励。
有道德谴责, 有法律警示,然而依然难以对高发的“车窗抛物”行为给予限制。徒法无以自行,有法可依只是前提,迈出了万里长征的第一步,而法治不是法制——以为制定一部法律就万事大吉。如何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最终达到有法必依,才是对法治的最大考验。“车窗抛物”现象日益严重,尾大不掉,甚或越打越重,源于违法行为隐蔽性过高,难以被发现,处罚执行难度过大,风险和成本存在不确定性,让违法者心存侥幸和无所畏惧。
被发现的机率本来就低,发现后“不来接受处罚,你又奈我如何”的实施难,难免不让人心头“我就扔了”念头膨胀,对“不差钱”者更是无以触及痛点。乱象用重典,在物价飞涨而货币贬值的大背景下,突破常规的“轻处下限”而祭以“严罚重器”,并根据违法行为的程度与频次,采取阶梯处罚的方式,既能兼顾公平,又能提高效率,让治理手段更为灵活而有效。
国外的经验,现实的教训,都无不说明,仅靠道德倡导下的自我约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之,个别人的投机取巧所带来的破窗效应,造成了“中国式抛物”的蔚然之观。与之类似的乱象更是遥相呼应,诸如高空抛物、中国式过马路等。于此,也就只有在进行道德教化和引导的基础上,采取法治的办法,有针对性的加大处罚力度,先让法律手段硬起来,成为高悬的大棒和“个人心头的敬畏”,抛物的随意性才不会沦为社会失治的讽喻。怕就怕,以纯道德的视角,以及苛刻的公平标准,给阶梯处罚的法律手段贴上“治理走偏”的标签。曲解了法治善意,群体无意识为违法行为背书和放行,此才是真正的法治之悲。反之,唯有真正理解了治理善意,并给治理手段给予高度认同,法治才有坚实的民意基础和认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