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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小偷致死案”撤销 彰显法治精神

http://www.newdu.com 2017/3/10 长沙晚报 晏扬 参加讨论

  福建漳浦县湖西乡村民蓝如童追小偷致其摔倒死亡,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移送检方起诉的消息,去年曾引发舆论热议。前不久,漳浦县公安局透露,该案移送漳浦县检察院后被退回,目前警方已撤销该案件。(3月8日 央视)

  这个结果,让当事人蓝如童松了一口气,也让我们围观者松了一口气,并且让法律和道义松了一口气。蓝如童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首先得细抠法律规定。按照刑法第15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显然,这里的关键点和难点,在于行为人能否预见到损害结果的发生。而这并无硬性标准,只能依据常识进行判断。

  依据常识,蓝如童追赶小偷,他能够或者应该预见到的后果,大概只是雨天路滑并且发生拉扯,可能导致小偷摔倒。对于小偷摔伤,他应否或者能否预见到,似乎难以断定。至于小偷摔死,他是无论如何也预见不到的。这就是说,如果把损害结果分为摔倒、摔伤、摔死,那么蓝如童应对小偷摔倒、摔伤承担责任,而不应对小偷摔死承担责任。摔死纯属意外,与追赶、拉扯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在刑法上,与第15条相对应,第16条明确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样就很清楚了,蓝如童不可能预见到追赶小偷会致其死亡,所以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而从社会常理的角度看,人们发现小偷而上前追赶,为了抓住小偷发生拉扯,显然是正常的正义之举,也是行使正当权利,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难道为了避免小偷发生意外,人们看见小偷只能袖手旁观?甚至为了避免小偷精神受刺激发生意外,人们连喊都不能喊,只能好言相劝、恭恭敬敬送出门?

  事实上,抓小偷将其扭送公安机关,既是妇孺皆知的常识,也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按照《刑事诉讼法》第82条,对于正在实行犯罪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扭送”的前提当然是抓住,而抓小偷当然需要追赶,并难免发生拉扯。

  一个人依法行使正当权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结果却面临牢狱之灾,这是无论如何都让人想不通的,这也是此案引起舆论哗然的原因。当事人蓝如童想必憋着一口气:我追小偷何罪之有?我们围观者同样憋着一口气:以后谁还敢抓小偷?法律和道义也紧绷着神经:如果蓝如童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如何让人信服,道义何以抚慰人心?

  好在,漳浦县检察院和公安局最终作出了正确的决定,让大家都松了一口气。抓小偷没有错,法律向来鼓励人们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法律没有背离社会常理,更没有背离社会道义。这是让人欣慰的结果,而此案引发的风波,也当为以后类似案件提供镜鉴。

Tags:“追小偷致死案”撤销,彰显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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